過房,亦稱“過繼”、“過嗣”、“繼嗣”。指本人無子而將兄弟之子或他人之子轉為己後。過繼兒子有嚴格規定,男子無子允許繼嗣,並且只準以輩份相當的侄子為嗣,獨子不得出嗣。過繼後,嗣子與嗣父母之間確立親子關係,嗣子享受宗祧祭祀權、財產繼承權。舊時,過繼為族中大事,一般要舉行儀式。儀式由雙方父母參加,並請族長到場,鄭重立下過繼文書,寫明撫養權及遺產繼承權或約定財產分配,並宴請鄰里、族老,自此過繼宣告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房
- 拼音:guò fáng
- 注音:ㄍㄨㄛˋ ㄈㄤˊ
- 出處:《答曾舍人書》
基本資料,引證解釋,
基本資料
詞目:過房
[adopt a brother's son as one's heir] 〈方〉∶過繼子女
諸乞養過房男女者聽,奴婢過房良民者禁。--《元史.刑法志.戶婚》
引證解釋
1. 無子而以兄弟或同宗之子為後嗣。
宋 歐陽修 《答曾舍人書》之二:“父子三綱,人道之大,學者久廢而不講。縉紳士大夫安於習見閭閻俚巷過房養子,乞丐異姓之類,遂欲諱其父母。”
2. 指以別人的兒女為兒女,或認別人為義父母。
元 武漢臣 《玉壺春》第一折:“他自身姓 張 ,幼小間過房與我做義女,如今十八歲了,詩詞歌賦,針指女工,無不通曉。”
明 馮夢龍 《萬事足·買妾求嗣》:“老身姓 竇 ,小女 玉兒 ,為因夫主棄世,家業凋零,難以度日,欲將此女過房與人。”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的家庭》:“祖父本無子息,我婆為住鄉下的叔祖父 沈洪芳 娶了個青年 苗 族姑娘,生了兩個兒子,把老二過房作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