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成交價格中CIF、CFR條件為運費預付,按規定貨物託運時,必須預付運費。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出具的提單,稱為運費預付提單。這種提單正面再有“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Freight Paid)字樣,付費後,若貨物滅失,運費不退。
基本介紹
貨物滅失情形下海運費風險如何承擔
《海商法》第五十一條對在責任期間內貨物滅失時承運人的免責事由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導致貨物滅失的承運人不能免責。在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是否免責這兩種情形下產生的海運費風險如何負擔有必要進行分析。
在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海運費的支付在實務操作中有預先支付和貨到付款之分,而且還會產生海運費應付而未付的情況。結合承運人是否可以免責,我們可以大致分為以下五種情形:
1.因承運人不可免責事由而導致貨物滅失的預付運費風險承擔
如果發生貨物因承運人不可免責的事由導致滅失,預付運費的返還請求一般都和貨物裝船時的價值、保險費的索賠請求一併主張,貨方不會單獨提出某一項請求,而是以三者相加的總額向承運人主張。貨方不會僅僅請求返還預付運費而不主張貨物滅失時的其他損失。因此,此情形下,預付運費的風險應由承運人承擔。
2.因承運人可免責事由導致貨物滅失的預付運費風險承擔
如貨物滅失是因承運人可免責事由導致的,則承運人可免除對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的相對方的違約責任,對貨物的滅失導致貨方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該不予賠償的範圍應當包括預付的運費。
3.因承運人不可免責事由而導致貨物滅失的到付運費、託運人應付而未支付的運費風險承擔
其實,在此種情形下,到付運費和應付而未付的運費處理和上述第1種情形有相通之處。貨物在海運途中滅失,且承運人無法免責,則其應當承擔貨物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具體到到付運費和應付而未付的運費情形下,因運費尚未實際支付,貨方在貨物滅失賠償的數額中就不會包含運費這一項,其也就無需再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4.因承運人可免責事由而導致貨物滅失時應付而未支付運費風險承擔
在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支付運費是貨方的基本義務,託運人應當在承運人簽發提單時即應給付運費,如果此時未予支付,貨方已經構成違約,雖貨物在海運途中滅失,但系承運人可免責事由導致,承運人無須承擔賠償或返還運費的責任。對於未支付的運費,承運人依然享有請求權,不能因貨物滅失而許可託運人免除其本應該承擔的運費支付義務,更何況應付而未支付運費的行為本身已構成違約。
5.因承運人可免責事由導致貨物滅失時到付運費風險負擔
此種情形下,運費風險承擔和第4種情形相同,承運人並不喪失對已滅失貨物的運費請求權,收貨人仍因負擔契約和提單項下的運費支付義務。但在海事法院的案件糾紛處理中認為,此時承運人不宜向收貨人主張運費請求權,理由是收貨人承擔此項義務意味著海上貨物運輸的運費風險完全擔在了貨方的肩上,有違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且要求已滅失貨物的收貨人承擔到付運費亦不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海商法》中海上運輸契約不同於《契約法》第三百一十四規定,對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滅失時的運費風險,不加任何區分的一概由承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