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

運城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申請、審核、登記、輪候程式,加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與交易的監督與管理,根據《山西省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運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銷售對象和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開發建設的,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滿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細則所稱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間,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80%的家庭。
第四條 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條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一定年限以上的非本地勞務人員,可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或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租賃)資格的家庭,實際未取得或退出上述住房保障方式時,亦可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市、縣(市)、開發區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情況,制定具體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堅持程式公開透明,結果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供應管理工作。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工作。市、縣(市)、開發區有關部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資料,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申請人資格;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
監察部門負責覆核投訴事項,監察審核、配租程式及行政效能;
公安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
人社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各項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上年度的報稅、完稅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個體工商登記或者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金融辦負責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審核經授權的申請人個人持有股票、基金、期貨信息,商業儲金型保險投保和繳費信息以及存款賬戶信息;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測定最高銷售限價,並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執行“一房一價”;
其他需要提供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的單位向民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資格審核與登記
第八條 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請人,應當為申請家庭推舉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員。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向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持相關證件與資料原件、複印件,到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領取、填寫《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申請表》。
第十條 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證件與資料:
(一)《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申請表》;
(二)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家庭婚姻情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五)家庭財產情況證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七)非本地勞務人員應當提交勞動契約、在本地繳納勞動保險憑證等材料;
(八)申請人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申報信息的授權書;
(九)同意由政府收購其在當地原有住房的承諾書;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資料齊全的,受理單位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不正確的,受理單位一次性書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條規定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
受理時間、受理事項和申請人家庭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申報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受理後2日內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和居住地社區同時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以聯合辦公或者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進行審核,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其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監察部門牽頭,同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覆核,覆核工作在公示期滿後10日內完成,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不符合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情況。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其作為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輪候與配售
第十六條 輪候時間超過一年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供應住房前會同同級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擬供應對象是否符合供應條件進行再覆核。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登記為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購買對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
(一)無房戶;
(二)危房住戶;
(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四)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
(五)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六)所居住房屋在徵收範圍內或者房屋已被徵收處於過渡期內的。
第十八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優先購買對象和其他購買對象兩部分申請人中分別採取搖號或拍號方式確定購買順序。
採取搖號、拍號方式確定購買順序,應當邀請監察機關、購買對象代表和媒體參與,公證機構公證,通過電視直播、網路視頻播報等形式公開搖號全過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 購買順序確定後,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媒體公示確定輪候對象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條 購買對象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選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並由開發建設單位與購買人簽訂購買契約。
購買契約應當載明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屋概況、限制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申請人自動放棄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重新進入輪候程式,輪候順序排在同期輪候對象之後。
第二十一條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嚴格執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制度,向登記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購買對象定向銷(預)售,嚴禁採取團購、認購等方式變相銷(預)售。
第二十二條 購買人在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應當在出售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時收購,房屋收購價格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收購價款可以沖抵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部分購房款。
第二十三條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購買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載明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制交易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
購買滿5年,確需轉讓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轉讓前向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交易價格,經批准並按規定比例繳交部分交易增值收益後,方可進行交易。未申報、申報未批准或未按規定比例繳交部分交易增值收益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交易登記手續。轉讓後,不得再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交易增值收益繳納收取的比例,由市、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追回騙購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或者按照不低於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1.2倍補交購房款,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檔案。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檔案包括:購買家庭匯總名單、檔案、報表、圖冊等。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對象檔案包括:申請人收入、財產及住房證明、審核記錄、登記及輪候記錄、購買契約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30日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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