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Yuncheng After-school Education Association) 成立於2013年12月29日,是由運城市教育局主管,民政局審批的市一級協會,運城原副市長吳菊仙擔任名譽會長,市教育局程溫明副局長任會長。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由運城地區從事和關心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相關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特色學校和公益性校外活動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和關心運城地區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事業的有關專家、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首批會員有71個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
  • 外文名:Yuncheng After-school Educ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於:2013年12月29日
  • 地點:運城市
簡介,協會領導,組織架構,組織機構,內設機構,協會章程,協會會費繳納和管理辦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自律公約,

簡介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是由運城市教育局主管,民政局審批的市一級協會,運城原副市長吳菊仙擔任名譽會長,市教育局程溫明副局長任會長。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的成立,旨在促進對我市各類校外教育機構的發展和完善。嚴格按照市教育局《關於規範和引導校外教育培訓健康發展的通知》(運教辦函[2013]113號)要求,在教育和工商管理部門指導下加強對校外教育機構的監管,依法開展行業自律,建立準入制度,制定並完善我市校外教育管理辦法;對符合開展校外教育的機構或個人登記備案,並及時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民政局,從而引導校外教育機構健康發展,防止其在食品衛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發生突發事件,提高我市校外教育的整體水平。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將持續發揮引領創新的橋樑職能,致力於團結和帶領全市各校外教育機構開展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活動及培訓;總結推廣經驗、開展學術交流;組織校外工作者培訓、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開展表彰獎勵工作;開展場所建設與管理、教育研究;組織會員單位開展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公共事務或服務性任務。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吳菊仙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
顧 問:尉世秀 柴建良 王敏 鄭愛民
常務副會長:王成讓
會 長: 程溫明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振河 劉梅英 成雲貴 閆開宏 張武軍 張曉東 李澤軍 杜映瞳
楊義民 陳秀麗 鄭愛民 胡江波 原向斌 徐建龍 秦永亮
秘書長:王鵬軍

組織架構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規定的具體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主持本會工作。本會設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

內設機構

會員部
組織會員活動與提供會員服務,發展單位及個人會員,招募志願者並組織志願者活動,參與協調協會內部其他與會員相關的活動。
辦公室
處理協會日常行政事務;聯繫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個人會員;各種會議的組織工作;外事工作;個人會員管理;信訪、接待;協會後勤保障與安保工作。
財務部
負責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並負責執行、監督、檢查;負責編制年度事業經費預算、決算報表及報告,財務分析;負責協會資金管理調度工作;負責協會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票據管理工作,內部審計、成本核算和內部財務結算工。
法務部
負責協會契約文本的制定、修改,參與協會重大契約的談判、簽訂、監督;對協會重大決策性事項提供諮詢和法律意見書;為相關部門日常工作提供法律建議;就協會的經營管理提供相關的法律信息等。

協會章程

運城市校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英文譯名Yuncheng After-school Education Association) 。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會是由我市青少年活動場所、青少年素質教育機構及有關專家、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交流與合作,服務運城市青少年健康成長,推動和促進運城青少年校外教育事業創新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運城市教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運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在運城市河東東街77號市教育局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並實施校外教育機構及活動場所的行業規範;
(二)開發、利用、整合運城市校外教育資源,開展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
(三)總結、推廣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活動場所管理、建設和活動的經驗,組織開展學術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培訓、信息諮詢、技術支持和其他有利於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發展的服務工作;
(五)表彰、獎勵在開展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校外教育教學活動研究、服務、本會活動及其他有關工作中取得成績的會員單位和個人;
(六)組織會員開展國際、國內的交流與合作;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公共事務或服務性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運城市校外教育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各單位會員派業務代表參加管理協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監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3-5名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相同,本協會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2013年12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會費繳納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會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活動與服務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和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員會費按照以下標準收取:
單位會員中:副會長單位每年 10000 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5000 元;理事單位每年 2000 元;會員單位每年 1000 元。
個人會員:每年50元。
鑒於本會為自籌經費性質的聯合性組織,本會會員可以捐贈等多種形式支持協會工作。
第四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會費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票、現金繳納等方式向協會財務部門繳納,每年繳納一次。協會開具正式票據。
第五條 協會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協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辦公經費和人員經費;
2、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經費;
3、為會員提供服務、學習資料和培訓的經費;
4、開展國內、國際合作交流的經費;
5、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的其他經費。
第六條 財務管理。
1、本會財務管理在秘書處的領導下,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貨幣收支管理制度執行。
2、本會經費日常管理工作在會長和秘書長領導下,由本會秘書處負責。
3、本會在銀行開立賬戶,接受銀行監督。
4、本會秘書長負責財務日常管理,並由專人具體負責財務工作,辦理各種收支業務,並按規定建帳和制定規章制度。
第七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不交會費超過一年的,由本協會對其進行通報;二年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按照協會章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本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本協會秘書處。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29日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實行。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自律公約

第一條 培訓機構開展中國小學科知識類培訓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教育、工商等行政機關取得合法辦學資質,並在獲得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實施。
第二條 尊重教育規律和人的發展規律,尊重少年兒童個性發展和成長需要,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注重學生身心健康,注重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三條 誠信招生,拒絕通過誇大宣傳、虛假承諾、捆綁誘導、隱瞞欺詐等方式誤導學生及家長參與培訓。
第四條 依法合理確定和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公平、公開、公道的收、退費辦法,實行收退費備案和公示制度。杜絕跨年度收費和不規範的收、退費行為。
第五條 努力提供優質教育培訓。積極開展自主創新,科學開發課程,編制優秀教材,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自覺抵制各類侵權行為。堅持聘任具有合法合規從業資質的教師。
第六條 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排查並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和威脅,確保為師生提供有身心健康安全保障的場所和環境。主動預防對學生身心健康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以任何方式接觸學生。
第七條 與其他從業者友好合作交流,互相尊重,公平競爭,抵制壟斷行為,維護和諧有序的行業秩序。杜絕通過“占坑班”等形式,將課外培訓與中國小校的招生升學掛鈎;杜絕以招生等任何方式與中國小校及其教師建立經濟利益關係。
第八條 自覺堅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抵制“應試”教育,杜絕超越學生所在年級課程提前上新課行為,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積極支持教育改革,注重培養學生良好學習習慣,激發學習興趣,提升學習能力,促進少年兒童健康快樂成長和可持續發展。積極參與公益事業,坦誠接受社會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