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縣人民教育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2005年8月1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換髮了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為吳德金,地址為浙江省遂昌縣公園路79號 ,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教育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昌縣人民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5年8月12日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 主管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登記部門:省級民政部門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入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入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多方面籌措教育資金,促進我縣教育改革和發展,全面推進我縣教育現代化。
業務範圍
(一)扶持發展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為重點的基礎教育事業,改善辦學條件。
(二)獎勵在國家、省、市、縣、鄉校級各類競賽中獲得名次和被評為優秀班幹部、三好學生的優秀學生,資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成績優秀的可資助高中、大學畢業。
(三)獎勵在國家、省、市、縣、鄉校級各類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的優秀教師、優秀工作者。組織尊師重教的各種活動。
(四)全縣教育系統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
理事成員
理事長:吳德金
副理事長:葉信軻、陸鋒、胡小英
秘 書長:林延盛
理 事:吳德金 葉信軻 胡小英等
監 事:雷土松 吳文華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遂昌縣人民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遂昌縣境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入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入 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多方面籌措教育資金,促進我縣教育改革和發展,全面推進我縣教育現代化。
第四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來源於遂昌遂昌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遂昌中學、遂昌縣第二中學、遂昌縣第三中學、遂昌縣實驗國小、遂昌縣妙高鎮中心國小、遂昌縣示範幼稚園、遂昌縣萬向中學、遂昌縣金岸中學、遂昌縣三仁鄉中心國小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浙江省遂昌縣。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扶持發展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為重點的基礎教育事業,改善辦學條件。
(二)獎勵在國家、省、市、縣、鄉校級各類競賽中獲得名次和被評為優秀班幹部、三好學生的優秀學生,資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成績優秀的可資助高中、大學畢業。
(三)獎勵在國家、省、市、縣、鄉校級各類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的優秀教師、優秀工作者。組織尊師重教的各種活動。
(四)全縣教育系統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的意願;
(三)對本基金會的事業發展有很大幫助或向本基金會捐贈教育基金或對遂昌教育事業有較大的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義務:
(一)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擇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二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資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到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和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擔任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捐贈辦法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捐贈可用現金、支票、匯款、有價證券或捐贈物資等形式;
(二)捐贈者可以採取一次認捐;一次繳款的辦法;也可以採取一次認捐、分期繳款(一至三年)的辦法;
(三)捐贈者可對本基金會採取無息借款方式給予支持,以息代捐。借給本會的款項應在十萬元以上;借款時間為一年以上;
(四)捐贈者單獨出資興辦學校,新建校舍或設立各種獎學金、獎教金;
(五)其它自願捐贈形式。
對關於和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熱情捐贈者予以表彰:
(一)凡捐贈者;不論數額大小本會均予以編號登記,開具收據;並按年度將捐贈名單彙編成冊;
(二)凡捐贈人民幣 1萬元以上的單位和5千元以上的個人,均由本會發給榮譽證書;
(三)對一次性捐贈人民幣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提請以縣政府名義發給榮譽證書;
(四)對一次性捐贈人民幣在 2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本會將邀請擔任事理,參加理事會活動。海外僑胞、華人和港澳台同胞聘為名譽理事;
(五)凡通過本會單獨出資興辦學校、新建校舍或設立各種獎學金、獎教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在該場所為其樹碑或以捐贈者意願命名獎學金、獎教金,以作永久性性紀念;
(六)對基金會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酬謝表彰辦法由基金會理事會專門研究確定。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辦學條件;
(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教育工作者;
(三)獎勵品學兼優學生,資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學業。
(四)基金會辦公經費支出、人員工資支出。
(五)基金會財產的投資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指:
(一)社會各界,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商企業、人民團體、民主黨派、駐遂部隊、個體勞動者、各界人士和個人自願損資;
(二)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三)支持人民教育事業、尊師重教而舉辦的義演、義畫、義診、義
展、義賣、義教以及其它形式的義務募捐活動的收入。
(四)國家政府補助;
(五)其他自願捐贈。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季度,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所欠工作人員的工資;
(3)歸還基金會的債務;
(4)返還出資人的出資。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上述順序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捐贈給遂昌縣慈善總會、遂昌縣殘聯。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5年3 月 23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遂昌縣人民教育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