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共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7日
  • 發布單位: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本市範圍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自覺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規劃、監督、指導、評價、考核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可對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等制度實施管理。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內的區域(以下簡稱“責任區”)。有關單位和個人是該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
第五條 各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的主責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轄區責任區管理的相關標準與實施方案;
(二)具體監督和指導本轄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好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三)開展責任區相關宣傳、動員、培訓、檢查工作;
(四)協調轄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責任區管理工作。
轄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等權力。
第六條 各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責任區管理相關事項的綜合協調。
各縣(區)、市直園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責任區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相關單位、個人落實責任區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具體責任人、責任區範圍;
(二)引入社會第三方參與責任區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旅遊、衛生健康、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章 責任細化和落實
第八條 責任區範圍的劃分,遵循下列基本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範圍,為其物業管理區域外側;
(二)軌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範圍,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範圍以及建築物、構築物外側;
(三)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範圍,為該公共場所區域外側;
(四)商場、商鋪、飯店、集貿市場、建築工地、待建地塊等場所的責任區範圍,為其經營、使用區域外側;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醫院、企事業等單位的責任區範圍,為其建築物、構築物外側。
各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制定本轄區責任區範圍的具體劃分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區範圍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明確的責任區範圍,報所在縣(區)、市直園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築,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及其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所有權人、管理人、經營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責任人在責任區內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停車、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潔淨,無漂浮垃圾,岸邊無堆放垃圾;
(四)保持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無惡臭污染,噪聲、餐飲油煙排放達標;
(五)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要求行為人清理;行為人拒絕清理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舉報,並協助查處。
第十一條 郵政、供水、供電、通信、廣電、交通等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做好公共設施保潔工作。
責任人發現責任區內的上述公共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及時處理。對違反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需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他人承擔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各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責任告知書》)。《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責任人、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責任告知書》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本轄區內的責任人發放。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並保持整潔、完好。
《責任告知書》可與各縣(區)、市直園區“門前五包”責任告知書統籌製作。
第十四條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人經營範圍、責任要求履行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住區、商業辦公樓等區域的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商鋪租賃、單位裝飾裝修等契約時,將責任要求納入契約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協同實施本辦法的行政管理部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責任區制度,增強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意識。
第三章 考核監督
第十七條 市政府、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將責任要求的落實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向社會公布。市政府、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進行績效考核時,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滿意度測評等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責任人未履行相關責任要求,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鎮(鄉)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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