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投資商和企業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積極性,延伸產業鏈條,擴大企業規模,實現工業強市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投資商和企業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積極性,延伸產業鏈條,擴大企業規模,實現工業強市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對象
引薦的外來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納稅關係在市本級)的企業。
第三條申請條件
(一)現有企業通過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等方式引進落戶新辦工業企業或新上工業項目;
(二)引進單個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一次性到位達3000萬元以上,且開工建設的;
(三)投資密度符合市上的統一要求。
第四條獎勵辦法
(一)引進項目屬於國家鼓勵類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限制類項目,按實際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的4‰計獎;
(二)引進項目屬於最佳化我市產業結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出口型項目,按實際投入資金的5‰計獎;
(三)引進項目屬於省、市批准的其他項目以及對我市國有企業進行資產重組項目,按實際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的3‰計獎。
第五條兌現方式
兌現獎勵分兩次進行:項目開工後,按實際到位投資額兌現30%獎勵金;項目建成投產後,按企業納稅的第一年實際到位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補足全部獎勵金。
第六條獎勵資金來源
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支付。
第七條申報審批
(一)現有企業在引進落戶新辦工業企業或新上工業項目開工後即可向市招商服務局申報,並填寫申請表;
(二)市招商服務局對申報材料初審後,轉交市財政局;
(三)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發改委、市經委、市統計局、市招商服務局組成固定資產審核認定小組,按照固定資產審核辦法,進行審核認定,提出獎勵方案,上報市招商委員會;
(四)由市委、市政府審定並批准實施。
第八條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者,予以通報批評,並收回其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各區、縣可參照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招商服務局負責解釋,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