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啟蒙之舟兒童早期教育促進中心

遂寧啟蒙之舟兒童早期教育促進中心是一個秉承讓遂寧幼兒成為一個身心健康、品德高尚的智慧兒童的社會公益性組織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啟蒙之舟”兒童早期教育促進中心
  • 外文名:無
  • 中心形式:社會公益性組織之一
  • 中心工作:社會活動宣傳 網路心理諮詢等
簡介,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簡介

一、“啟蒙之舟”能做什麼?
目前我們已經請“麥田計畫”成都地區負責人甘濤老師對我們職工做了較全舉戰雄面詳盡系統化培訓。為更好的開展早教促進活動做好充分的準備。已將早期活動圖片整理成冊,與成都“豆苗計畫”建立良好的關係。學習他們的成功經驗,將她們的成功案例與我們當地情況相結合制定出適合我們幼兒的活動方案。
二、“啟蒙之舟”將要做什麼?
定時進社區做社會活動宣傳,培養文明小市民;依託網路媒體,進行網路心理諮詢服務;為留守兒童提供“家庭溫棗習妹暖”活動;承接社會公益性兒童培訓工作;做好本中心資料收集、歸檔、保管工作做好社會特需兒童的關心、幫助;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遂熱享寧“啟蒙之舟”兒童早期教育促進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遂寧市人民政府資助開辦、遂寧市民政局主管的開展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做好政府委託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具體承辦相關工作及做好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樹立公益事業公開、公平、公正曬公益理念,服務於公益事業為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遂寧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遂寧市船山區西山北路280號1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鄭海華。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5萬元;出資者甩習燥:遂寧市周喬實驗幼稚園,金額:5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做好社會特需兒童的關心、幫助;蜜詢葛定時進社區做社會活動宣傳,培養文明小市民;依託網路媒體,進行網路心理諮詢服務;為留守兒童提供“家庭溫暖”活動承接社會公益性兒童培訓工作;做好本中心資料收集、歸檔、保管工作。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工作人員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催符灶充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舉精櫃全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中心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鄭海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中心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鄭海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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