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貸款加息

逾期貸款加息是對過期不還的貸款加收利息,是我國為防止銀行貸款被擠占挪用,促進企業合理、節約地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規定。我國1955年曾規定過過期貸款加息,1971年國務院又下達檔案取消逾期貸款加息的規定。1980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 (80) 銀計字第19號文 《關於幾種貸款加收利息的規定》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1980年4月1日起恢復逾期貸款加息的規定,其範圍包括: 工業超定額貸款、物資供銷貸款、商品流轉貸款 (糧食商業和食品公司的商品流轉貸款除外)、國營農業貸款、集體工商業生產貸款,大修理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中短期專項貸款、結算貸款。

逾期貸款的確定又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超過原貸款借據規定的期限的。②超過轉期貸款期限的。③結算貸款在調整日不能收回的。④規定有分期還款期限未按照期限歸還的。以上幾種情況均加收利息20%。後來,有些地方省市把逾期貸款的加息由20%提高到30%,針對此種情況,1990年2月12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髮 (1990) 33號文《關於強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的精神,逾期貸款加息幅度由30%下調為20%,從1990年2月1日起執行。以後雖經多次利率調整,此幅度仍按2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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