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也稱為“遲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的時間已超過了發盤所規定的有效期,或發盤未規定有效期而超過合理時間才送達發盤人

定義,有效情況,

定義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及各國法律均認為逾期接受無效,只能視作一項新的發盤

有效情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對逾期接受作了靈活處理,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
1、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確認該項逾期接受有效,契約仍可於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訂立。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應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則此項逾期接受仍視為有效,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認為發盤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因此,一項逾期接受是否有效,關鍵在於發盤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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