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住宅和房地產業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縣住宅和房地產業的地方性規章、政策檔案,制定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全縣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目標;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統計工作的歸口管理。
縣房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二)負責全縣各類房屋的行政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的確認、登記、發證、房產測繪;負責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
(三)負責全縣房屋權屬產籍管理。負責全縣房屋產籍檔案的建檔、使用管理;負責全縣落實私有房屋政策工作。
(四)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的統一管理。辦理房地產轉讓交易手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並核發房屋他項權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核發《房屋租賃證》;負責住房置業擔保管理。
(五)負責全縣房屋危房鑑定工作。制定全縣危舊房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房屋建築裝飾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核發《房屋裝修許可單》;負責安全鑑定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房屋測繪機構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指導新、舊房屋的白蟻防治工作。
(六)負責全縣城鎮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居民拆遷安置有關法規性檔案制定、修改工作;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拆遷單位的拆遷安置工作;負責拆遷單位的資質初審,核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裁決拆遷糾紛。
(七)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初審、申報和年檢工作;負責商品房開發項目前期計畫的立項和開發企業年度計畫的審查、申報工作;組織開發項目竣工的綜合驗收;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和實施《開發項目手冊》管理制度,對開發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審批、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商品房預售契約的登記備案工作。
(八)負責全縣物業管理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指導建立業主自治和物業公司專業化服務相結合的物業管理新體系;負責全縣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公共部位維修基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
(九)負責全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和經紀人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規範全縣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房地產市場機制。
(十)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的實施方案;負責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的審批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的審批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調整工作;負責全縣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住房貨幣化分配方案及住房補貼的審批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全縣住房基金。負責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研究制定全縣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供應新體系。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