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檢疫和監督管理,保護我國畜牧業生產安全而制定的法規,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目的:保護我國畜牧業生產安全
  • 進境檢疫:動物遺傳物質產地預檢
  • 發文時間: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檢疫審批,第三章 進境檢疫,第四章 檢疫監督,第五章 附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47 號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4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長江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檢疫和監督管理,保護我國畜牧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遺傳物質是指哺乳動物精液、胚胎和卵細胞。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實行風險分析管理。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國家質檢總局與擬向中國輸出動物遺傳物質的國家或地區政府有關主管機構簽訂雙邊檢疫協定(包括協定、協定、議定書、備忘錄等)。

第二章 檢疫審批

第六條 輸入動物遺傳物質的,必須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並在貿易契約或有關協定中訂明我國的檢疫要求。
第七條 申請辦理動物遺傳物質檢疫審批的,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
(二)代理進口的,提供與貨主簽訂的代理進口契約或協定複印件。
第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簽發《檢疫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

第三章 進境檢疫

第九條 輸入動物遺傳物質前,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檢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檢疫人員赴輸出國家或地區進行動物遺傳物質產地預檢。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輸出動物遺傳物質的國外生產單位實行檢疫註冊登記,並對註冊的國外生產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檢疫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輸入的動物遺傳物質,應當按照《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口岸進境。
第十二條 輸入動物遺傳物質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持《檢疫許可證》、貿易契約或協定、信用證、發票等有效單證,在動物遺傳物質進境前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動物遺傳物質進境時,應當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
第十三條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無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者未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第十四條 輸入的動物遺傳物質運抵口岸時,檢疫人員實施現場檢疫:
(一)查驗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檢疫許可證》以及我國與輸出國家或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的要求;
(二)核對貨、證是否相符;
(三)檢查貨物的包裝、保存狀況。
第十五條 現場檢疫合格的,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予以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調往《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地點實施檢疫。
第十六條 動物遺傳物質需調離進境口岸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單證複印件和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檢疫許可證》的要求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動物遺傳物質,由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疫監督管理;檢疫不合格的,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四章 檢疫監督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統稱使用)實施檢疫監督管理;對動物遺傳物質的第一代後裔實施備案。
第十九條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使用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填寫《進境動物遺傳物質使用單位備案表》(附屬檔案1),並提供以下說明材料:
(一)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
(二)具有熟悉動物遺傳物質保存、運輸、使用技術的專業人員;
(三)具備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專用存放場所及其他必要的設施;
(四)有關進境動物遺傳物質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將已備案的使用單位,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填寫《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監管檔案》(附屬檔案2),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管;每批進境動物遺傳物質使用結束,應當將《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監管檔案》報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後裔的健康狀況進行監測,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解讀

為規範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檢疫和監督管理,保護我國畜牧業生產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制定了《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自7月1日起實施。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要求,輸入動物遺傳物質的貨主,必須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並在貿易契約或有關協定中訂明我國的檢疫要求。
申請辦理動物遺傳物質檢疫審批的,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下列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代理進口的、提供與貨主簽訂的代理進口契約或協定複印件。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要求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合格的,簽發“檢疫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
動物遺傳物質是指哺乳動物精液、胚胎和卵細胞。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實行風險分析管理。
動物遺傳物質進境須有輸出地區的有效檢疫證書。輸入動物遺傳物質前,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檢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檢疫人員赴輸出國家或地區進行動物遺傳物質產地預檢。國家質檢總局對輸出動物遺傳物質的國外生產單位實行檢疫註冊登記,並對註冊的國外生產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檢疫人員進行考核。輸入的動物遺傳物質,應當按照“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口岸進境。
輸入動物遺傳物質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持“檢疫許可證”、貿易契約或協定、信用證、發票等有效單證,在動物遺傳物質進境前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動物遺傳物質進境時,應當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無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者未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輸入的動物遺傳物質運抵口岸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檢疫許可證”的要求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動物遺傳物質,由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疫監督管理;檢疫不合格的,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加工、存放、使用實施檢疫監督管理;對動物遺傳物質的第一代後裔實施備案。
進境動物遺傳物質的使用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使用單位應當填寫“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監管檔案”,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管;每批進境動物遺傳物質使用結束,應當將“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監管檔案”報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對進境動物遺傳物質後裔的健康狀況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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