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支付金額亦稱“進口貨物支付金額” 。1958年《工商統一稅條例 (草案)》及施行細則規定,從事外貨進口的納稅人,在貨物進口後,根據進口貨物所支付的金額,依率計稅。這裡的“進口貨物所支付的金額”,對工業品是指按照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加關稅和工商統一稅計算的金額,實際上就是組成的計稅價格; 對農產品是指按照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計算的金額。
1973年以後,對進口應稅商品不分工業品和農產品,一律按進口商品的組成計稅價格 (工商稅稱“進口總值”) 計算徵稅,因此,進口商品支付金額便成了進口商品組成計稅價格的同義詞和代名詞。對進口商品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有利於平衡進口商品和國內產制商品的稅收負擔,維護國家的經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