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機動車輛檢驗規程(第2部分):機車(SN/T 1688.2-2005)》為SN/T 1688的第2部分。《進出口機動車輛檢驗規程(第2部分):機車(SN/T 1688.2-2005)》與SN/T 0321—1994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格式的編排依據SN/T 0002進行了調整。——增加了進口機車的檢驗。——增加了檢驗監管模式的選取內容,把符合性驗證作為進出口機車的檢驗監管模式之一,規定了相應的檢驗方式。——檢驗項目進行了較大調整,把性能、外觀等不涉及安全環保的項目從抽樣檢驗項目中剔除。 ——根據檢驗工作重點轉移和轉變檢驗監管模式的需要,根據當前進出口機車的質量狀況,調整了抽樣方案,檢查水平由S-3和S-1統一改為S-1。
基本介紹
- 書名:進出口機動車輛檢驗規程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5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6538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2:Motorcycles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內容簡介
文摘
4.2 性能要求
進出口機車的性能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適用時,可考慮外貿契約的要求。
5 檢驗
5.1 檢驗監管模式的選取
進出口機車的檢驗監管模式,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視具體情況選取符合性驗證模式、抽樣檢驗模式中的一種。
5.2 檢驗方式
不同的檢驗模式下的檢驗方式為:
——符合性驗證模式:核查貨物與證書、報告等資料的符合性並加上必要的抽查檢驗;
——抽樣檢驗模式:抽批抽樣檢驗。
5.3 符合性驗證
5.3.1 符合性驗證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查驗證書、報告等資料的符合性。抽查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按附錄A表A.1中的A類項目進行。適用時,應考慮使用國家(地區)的差異。
5.3.2 結果判定
貨物與證書、報告等資料相符且全部抽查檢驗項目均合格,則判定該批為合格;貨物與證書、報告等資料不符或抽查檢驗項目中有任何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為不合格。
5.4 抽樣檢驗
5.4.1 抽樣
5.4.1.1 抽樣方案
依據GB/T 2828.1,選取特殊檢查水平S-1,按照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在檢驗批中隨機抽取檢驗樣本。
5.4.1.2 接受質量限(AQL值)
A類不合格:AQL=4.0。
B類不合格:AQL=15。
5.4.2 檢驗內容和要求
抽樣檢驗的項目、內容及方法要求詳見附錄A。
5.4.3 結果判定
分別對A、B類不合格進行統計並作出接收與否的評定,當A、B兩類組均評定為接收時,檢驗批判為合格;否則,檢驗批判為不合格。當檢驗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或因產品質量問題使試驗中止的故障時,直接判定該批不合格。
6 不合格的處置
凡判為不合格的批,允許進行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一次。復檢不合格的,出口機車不允許出口,進口機車不允許銷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