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連雲港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市林業局、市海洋局牌子。
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林業、海洋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牽頭負責房屋交易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監督縣區房屋交易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審核、指導鎮、村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指導、監督有關縣區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工作以及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修復、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市域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沙化土地調查,指導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指導丘陵山區綜合開發。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自然保護地,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土地沙化動態監測與評價。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四)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貫徹執行海洋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沿海灘涂圍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六)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八)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十九)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相關工作。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防治荒漠化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縣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相關許可權,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區域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牽頭做好行業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二)行政服務處。負責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海洋、測繪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牽頭推進“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
(三)綜合處(科技與對外交流合作處)。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重要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牽頭負責房屋交易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六)國土空間規劃處。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國土空間規劃法規和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開展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巨觀戰略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評估;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縣區編制由市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鎮、村規劃;指導和依法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各類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並指導建設項目選址及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
(八)詳細規劃處。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市區各類規劃年度編制計畫的擬定工作;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研究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及動態維護,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管;負責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成果管理;負責研究制訂本市有關城市風貌規劃管理方面的相關管理要求;承擔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以及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九)建築規劃管理處。負責建築工程規劃管理政策、標準、規範性檔案的制訂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方案審查和施工圖規劃審核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工程項目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配合市相關部門做好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制定及年度計畫工作。
(十)市政基礎設施處。負責市政交通項目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管線綜合規劃;開展市政交通工程實施引起的規劃完善和深化工作;負責市政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承擔需省廳核發選址市政項目的初審工作;參與編制市政類專業規劃及近期的建設規劃,統籌市政各專項規劃的空間布局;指導縣區市政規劃編制和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修復、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二)耕地保護監督處。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三)地質礦產管理處。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市域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組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審核工作,承擔並指導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四)造林綠化管理處(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產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復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等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沙化土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和監測、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森林資源管理處(自然保護地管理處)。組織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的實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擬定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監督。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指導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與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和保護。負責生物多樣性相關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火相關工作。
(十六)海洋規劃與經濟處(海洋預警監測處)。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發展、海洋強國建設等重大戰略;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統籌協調沿海地區灘涂圍墾開發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沿海地區灘涂圍墾開發利用規劃、計畫;指導沿海灘涂圍墾綜合開發建設;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科學調查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和公報;建設和管理海洋觀測網;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海域海島管理處。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協助做好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貫徹海域使用、海岸線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組織開展海域海岸帶和海島資源調查;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用海、用島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的保護管理,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相關工作。
(十八)國土測繪處(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實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市重要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九)執法監督與法規處。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形勢研判,會同相關部門落實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按照相關許可權,查處重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的違法案件查處;組織協調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縣區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等有關工作。
(二十)財務審計處。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等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市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立海州分局、連雲分局、開發區分局、高新區分局、徐圩新區分局、雲台山景區分局共6個派出機構,均為正科級。
現任領導
孔令泰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兼連雲港市林業局局長、連雲港市海洋局局長;
桂迎寶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保留正處職待遇;
李明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宮曉毅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朱海波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黃雁鴻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宋建華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陸華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朱恆山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馬文剛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於廣滸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曹文斌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濤同志經試用期滿考核,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孟年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
李金照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
宋志宏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調研員;
沈海星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調研員;
周同慶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調研員;
謝慶宇同志任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調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