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消防條例》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連雲港市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該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消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5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連雲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立法歷程,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歷程
2023年3月10日,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通知》,2023 年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項目地方性法規調研項目:連雲港市消防條例。
2024年10月30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連雲港市消防條例》。
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連雲港市消防條例》。
2024年12月9日,連雲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公布《連雲港市消防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撲救工作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鐵路、港航、民航、林業、核電系統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地方財政承擔的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消防職責外,還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消防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專項治理,指導村、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
第四條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所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指揮調度;
(二)按照規定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組織開展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規定參與森林、內河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特種災害事故救援;
(四)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監督、指導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四)依法處理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管理和違法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做好建(構)築物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人依法依約開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查處職責範圍內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組織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協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工作。根據本行業系統特點,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行業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行業管理部門。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活動,每學期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專題消防教育和消防疏散逃生演練。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知識教育,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全市應急廣播系統應當在重大節假日期間、火災多發季節播放火災預警提示信息和消防安全常識。
幹部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培訓內容,提高參訓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工作組織協調能力。
第九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將數字消防納入數字城市統一建設,提升火災防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鼓勵社會力量共享與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依託大數據套用平台為消防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引導居民家庭配備火災報警、滅火、避難逃生等消防產品。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十一條連雲港石化產業基地等化工園區應當統籌考慮規劃面積、產業結構和布局、產能規模、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風險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科學規劃建設化工消防救援站,確保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滿足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處置需要。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火災各類撲救隊伍。森林防滅火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森林專職消防隊(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配備,並定期進行補充、更新和檢修。
森林分布區內的各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森林防火設施,配備森林防火、滅火設施裝備。森林防火設施設備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並說明簡易使用方法以及逃生自救方式等。
第十三條商業集中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區域,受土地資源等因素限制無法建設二級以上普通消防站的,應當建設小型消防站或者撬裝消防站。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管理微型消防站,配備並及時更新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已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的除外。
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為其隊員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提供必要保障,鼓勵為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管網、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管理部門維護保養。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熟悉演練中,發現市政消火栓缺失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和政府專職消防員在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退出安置等方面的優待保障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待遇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
支持依法設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勵社會團體、個人參與捐助。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全國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專項規劃,並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其他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消防相關內容。
消防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消防內容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及時調整。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碼頭等建設用地、水上岸線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確定替代方案並徵得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連雲港石化產業基地等化工園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醫療、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多部門一體化應急回響平台建設,建立與周邊單位應急聯動體系,對消防安全生產狀況實施二十四小時實時監控,防範消防事故發生。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督促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企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組織開展滅火救援演練,提升專業滅火救援能力。
規劃、設計、建設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應當綜合考慮防火間距、消防設施、應急救援等因素,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連雲港石化產業基地等化工園區應當加強消防應急預案建設,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化工園區內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與園區消防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並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有關施工規程操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工棚、宿舍等臨時建築的設定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未設定標識的,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建築未設定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定,並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負責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需要配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租賃廠房,出租人應當設定具有聯動回響功能的逃生警報裝置。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納入老舊住宅小區改造計畫。暫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開闢消防車通道、增設消防設施器材及更新、改造電氣線路和燃氣管道、安裝相關安全保護裝置等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利用小區周邊及內部空地、荒地等,協調採取擴充車位、引導分流停車等措施,保障消防車通道、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第二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位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加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配建標準,配建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套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
第二十六條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與建築物保持安全距離或者進行防火分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等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為電動腳踏車充電。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日常停放和充電加強管理,對違規停放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依法採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鼓勵在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風險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工作機制,實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時更新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定期將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八條高層公共建築、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在建築顯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職責,建立消防控制室與租戶、商戶之間雙向信息聯絡溝通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及時回響;在首層或者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按照相關規定在明顯位置設定疏散引導箱,配備疏散引導用品,按樓層、區域確定火災疏散引導員。
影劇院、歌(舞)廳、賓館等場所的音頻、視頻設備在開機時應當播放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二十九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改造利用,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保護利用需要但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的依據。
第三十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滅火救援需要,設定室外消火栓或者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設定消防水源,滿足消防車取水要求。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技術標準,滿足消防車輛通行需要,限高、限寬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輛通行。
第三十一條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未明確要求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福利院、校外培訓機構、托育機構以及學校學生宿舍、午休室等場所,應當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配備消防應急照明、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設施,配置滅火器、應急手電筒等滅火逃生器材,並保持裝置完好有效。
利用村民自建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制度,落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供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定期對供電設施和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制止超負荷用電、違規私拉電線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督促整改電氣火災隱患。
供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燃氣管道進行檢測,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督促整改燃氣火災隱患,不得向高層建築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築內用戶供應瓶裝燃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第四章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夜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學校、校外培訓及托育機構、福利院、養老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等相應措施。
第三十五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規範、最佳化調度指揮機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統一納入調度體系。建立與森林防火、化工園區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以及社會應急力量共訓共練、救援合作工作機制。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保障資源應急籌措和聯勤聯動保障機制,按照規劃標準建設戰勤保障隊(站),確保戰勤保障車輛裝備和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提升應急回響效率、實戰救援能力和綜合保障水平。
第三十七條消防救援人員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妨礙滅火救援的車輛和其他障礙物,依法實施強制讓道或者破損、拆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性質、建築面積、火災風險程度等差異性,實行分類分級消防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生產和流通領域、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消防產品質量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相通報監督抽檢、案件查處等工作情況。
第四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並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築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在審批八十米以上住宅建築、一百米以上公共建築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廣告設施、店招標牌的設定者、經營者或者其他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設定廣告設施、店招標牌,不得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既有建築未按照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設定具有聯動回響功能的逃生警報裝置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出租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和機構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開發園區、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關職責,做好消防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市消防工作法治化水平,推進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我市消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連雲港市消防條例》。
《連雲港市消防條例》分為七章,共四十七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防組織,第三章火災預防,第四章滅火救援,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政府及各部門職責、行業監管、消防宣傳教育、數字消防、社會參與等內容。
第二章消防組織,主要包括化工園區、森林消防組織建設、小型和微型消防站建設、市政消火栓建設和消防救援隊伍優待保障等內容。
第三章火災預防,主要包括消防規劃編制和化工園區、施工現場、租賃廠房、老舊小區及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等重點場所和環節火災預防方面的內容,以及農村、傳統建築和校外培訓機構、學生宿舍等特殊場所防火。本章還規定了供電供氣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滅火救援,主要涉及應急預案制定、消防救援力量調度指揮、戰勤保障力量建設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監督檢查一般規定、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督以及部門協同相關內容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內容包括轉致規定、未設定消防標識法律責任、違規租賃廠房法律責任、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等。
第七章附則,主要規定《連雲港市消防條例》管理機構職責、生效時間。
起草過程及起草原則
為切實做好《連雲港市消防條例》的立法起草工作,我們在2022年3月就啟動了立法前的調研工作,全面查閱了各類消防立法資料,深入到各個縣(區)實地調研了全市消防工作開展情況。《條例》制定過程中,市人大、市政府通過多種途徑徵求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各界民眾意見;充分聽取基層立法聯繫點、人大代表、一線消防工作人員、重點場所消防管理人、消防產品經營者、相關行業協會、社區工作人員、居民代表的意見,召開座談會13次,實地調研4次;召開法律諮詢專家座談會2次,針對部門職責、消防組織、火災預防和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同時加強與省人大的匯報溝通,最終在市人大、市司法局等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順利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和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主要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嚴格遵循不牴觸原則,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並與其他相關規定相銜接。
二是嚴格按照不重複原則,全面領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對上位法已經明確的內容,地方立法“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三是嚴格堅持問題導向原則,聚焦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矛盾集中點及火災事故經驗教訓,以問題為導向,在認真分析研判全面把握的基礎上,對化工、森林、租賃廠房等風險領域消防重點問題作出了規定。
起草背景
消防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是城鄉防災減災和應急救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應急管理和消防工作高度重視,先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19年4月23日和2021年4月29日兩次進行修改,新修訂的《江蘇省消防條例》也於2023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制定《連雲港市消防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實際行動,也是我市推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的具體實踐。
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的一些典型火災事故,暴露出消防工作面臨新舊火災風險交織、安全隱患成倍增加、消防治理現代化水平不足等挑戰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消防工作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強消防法治建設,開展消防地方立法,總結和固化我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成功經驗,補齊制度上的短板和漏洞,是我市進一步推進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各類災害事故救援能力的現實需要。
因此,市政府結合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將消防條例列入2024年度政府立法計畫,在充分開展立法調研、論證諮詢、風險評估,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參考省內外先進地區的經驗做法,推動制定出台了《連雲港市消防條例》。
主要特點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立足管用有效,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全面壓實消防安全責任。條例明確了消防、住建、公安等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細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突出物業服務人的消防安全責任。條例規定了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分級監管職責。條例建立了行業監管制度,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工作。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行業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行業管理部門。
二是精準聚焦火災防控重點。強化石化消防安全保障,規定化工園區要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科學規劃建設化工消防救援站,建立專業的消防隊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加強森林防滅火工作,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配備,並定期進行補充、更新和檢修。保障消防救援“生命通道”暢通,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條例》還對租賃廠房、施工現場、老舊小區、高層建築、學校學生宿舍等等重點場所的消防安全,作出了專門規定。
三是加快數字消防建設。規定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將數字消防納入數字城市統一建設,提升火災防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鼓勵社會力量共享與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依託大數據套用平台為消防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四是積極回應民生關注熱點。加強電動腳踏車管控,條例針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行為及其場所設定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等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為電動腳踏車充電。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日常停放和充電加強管理。加強農村消防建設,條例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明確農村公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並對農村消防水源設定作出規定,全力破解消防車進不了村、 接不上水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