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公益文化傳播協會

連雲港市公益文化傳播協會

連雲港市公益文化傳播協會宗旨是匯集社會力量,傳播公益文化知識。 讓更多的人關注公益,投身公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公益文化傳播協會
  • 會長:潘東祥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大事記,

協會介紹

2015年12月12日下午,連雲港市公益文化傳播協會正式掛牌成立,潘東祥任第一屆協會會長,由市文聯主席李鋒古、團市委書記張孟為協會揭牌。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連雲港市公益文化傳播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潘東祥、潘國柱、莊豐源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學術性;聯合性;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本組織旨在匯集社會力量,傳播公益文化知識。讓更多的人關注公益,投身公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連雲港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本團體的處所是連雲港市海州區新海花園第聖地福幢無單元405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知識、文化;
(二)組織公益活動,開展社區公益項目;
(三)接受社會捐贈,實施公益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遵紀守法。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5%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5%。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25%。
十一條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75%。
第二十七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 55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 25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理事長)或者 55 %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第五節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1名監事組成。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會計監督制度,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2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記

2015年12月12日下午,連雲港市公益文化傳播協會正式掛牌成立。
活動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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