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規則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規則》經連雲港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7月13日由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印發。該《規則》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通知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規則》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市政府全體會議制度化、規範化,提高會議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部署全市經濟社會建設全局性工作;
(三)研究政府自身建設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經研究可以臨時召開。
第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內容由市長確定。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制發會議通知,並做好會務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固定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擴大到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並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駐連部、省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部門、縣區政府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人員應當為本部門、本地區行政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報經市長同意後,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可以向新聞媒體開放,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內容宜於公開的,依照規定程式及時公開;不宜公開的,參加會議人員不得對外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記錄應當詳實完整,會議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記錄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詢並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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