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交響管樂學會在市文廣新局的領導監督下經民政局審核於2018年6月26日正式成立。
交響管樂學會是一個因為藝術夢想而成立的社會組織,許多會員都有著享受管樂藝術和為管樂藝術不斷提升而努力的夢想!這也是因為使命而成立的社會組織, 學會儘管是小小的社會組織,但 同樣肩負著文化傳承的光榮使命。讓學會在“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奉獻高尚精神食糧;提升大眾文化品位,推進社會文明進步”方面貢獻一份力量。
學會不僅聚集了市優秀的管樂藝術家、管樂藝術教育家、演奏家。更是吸納了眾多的社會各界管樂藝術愛好者。
連雲港市交響管樂學會的成立對於我市的社會藝術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文化產業的發展增加一份重要的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交響管樂學會
- 外文名:Lianyungang Symphony Orchestra
連雲港市交響管樂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連雲港市交響管樂學會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 丁天珂、杜建新、杜建瓴、謝善文、翟培華自願組成的 學術 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組織和團結全國的各管樂藝術團體、管樂藝術家、管樂藝術愛好者、管樂製造者,致力於普及管樂藝術,全面提高連雲港市管樂藝術的水平,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國家水平的管樂藝術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連雲港市民政局。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連雲港市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 連雲港市海州區朝陽東路盛世嘉緣壹幢304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管樂藝術理論學術研究和各類管樂藝術活動。
(二)組織省內外管樂專家進行講座和示範教學,不定期地組織觀摩音樂會。
(三)組織省內外管樂藝術的交流活動。
(四)組織我市管樂藝術考級和培訓企業管樂團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 個人和單位會員 。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熱愛管樂藝術 。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 5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 三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 70%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6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管樂藝術;
(二)本專業內有一定的影響獲得過專業等級獎項。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7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 %【最高不超過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六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理事長)或者 %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團體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團體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團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團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團體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 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適用於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團體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經2018年6月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