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根據

連結根據(connecting ground),牴觸規則兩個必要構成成分之一,一個牴觸規則藉以規定某一法律關係應當適用什麼法律的根據。又稱連結因素、連結概念、連結點。

簡介,客觀的連結根據,住所,國籍,習慣居所,物的所在地,行為地,履行地,法律關係的特徵性,職權行為地,主觀的連結根據,

簡介

例如,按照德國1896年《民法典施行法》第17條第1項,離婚適用起訴時夫的本國法。這個牴觸規則以起訴時夫的國籍作為規定離婚適用起訴時夫的本國法的根據。連結根據主要分為客觀的連結根據和主觀的連結根據。

客觀的連結根據

住所

牴觸規則以住所作為連結根據時,規定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20世紀80年代,英國、美國、丹麥、挪威以及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如阿根廷、巴拉圭、烏拉圭、瓜地馬拉等國,關於人法的問題,即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婚姻關係、親屬關係和繼承關係的問題,在不同程度上都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來解決。以住所作為連結根據時,對於住所這個概念的解釋,按照大多數學說,適用法院地法解決,因為這實際上是對內國的牴觸規則的解釋問題;但在反致和轉致的場合,因為須適用外國的牴觸規則,就適用該牴觸規則所屬國的法律來解決。

國籍

牴觸規則以國籍作為連結根據時,規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20世紀80年代,許多國家,如日本、土耳其、埃及、法國、比利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希臘、葡萄牙、聯邦德國、奧地利、匈牙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芬蘭、瑞典、盧森堡、南斯拉夫、巴西、智利、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海地、薩爾瓦多、加彭等國,在不同程度上,都適用當事人本國法來解決關於人法的問題,即其牴觸規則以國籍作為連結根據。採用國籍作為連結根據時,當事人究竟具有什麼國籍,應依有關國家的國籍法決定。例如,一個人是否為德國人應依德國國籍法決定,是否為法國人應依法國國籍法決定。

習慣居所

牴觸規則以習慣居所作為連結根據時,規定適用當事人習慣居所地法。習慣居所與住所的區別,在於當事人必須有永久居住在某一地方的意思,才能在那裡有住所,而在習慣居所的場合,當事人只須事實上經常居住在某一地方,而不必有在那裡永久居住的意思。因為習慣居所主要依據客觀的事實而成立,較之住所的概念要單純得多,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把習慣居所作為連結根據的傾向正在增加。例如,1956年10月24日《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和1961年10月5日《保護未成年人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公約》都以習慣居所作為連結根據,即關於對兒童撫養的義務,適用兒童的習慣居所地法;關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由未成年人習慣居所地的機關管轄並適用習慣居所地法。

物的所在地

牴觸規則以物的所在地作為連結的根據時,規定適用物之所在地法。關於物權的問題,一般都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解決,例如,一個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移轉,按照英國民法,如果特定動產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已處於可以交付的狀態,則契約的成立即實現了該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無需由出賣人將該動產實際交付買受人;而按照聯邦德國民法,還必須由出賣人將該標的物實際交付買受人。所以,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問題,應依當事人主張所有權移轉時物的所在地法解決。

行為地

牴觸規則以行為地作為連結根據時,規定適用行為地法。行為地法主要適用於下列兩種場合:一是法律行為的方式。按照法律,有些法律行為不需要一定的方式,某些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方式,如書面、公證等,才被認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方式適用行為地法,是一個得到一般承認的國際私法原則,稱為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婚姻的方式,例如結婚是否需要證人,或舉行公開的儀式,或向主管機關登記,也適用行為地法,稱為婚姻舉行地法。二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指由於故意或過失(在例外場合,甚至沒有故意和過失)而致他人受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在國際私法上一般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履行地

牴觸規則以履行地作為連結根據時,規定適用履行地法。按照F.K.von薩維尼的學說,契約債務應適用履行地法。20世紀80年代聯邦德國法院的判例認為,契約債務除當事人已合意選擇應適用的法律外,適用履行地法解決。

法律關係的特徵性

按照瑞士A.F.施尼策爾和德國諾伊豪斯的學說,法律關係的特徵性履行行為或特徵性內容作為連結的根據應適用於一切法律關係。但是在實踐上,它只是適用於契約債務。契約債務的特徵性履行行為(或特徵性內容)是指應提供實物或勞務而不是支付現金的履行行為。例如,在買賣契約中,出賣人的債務是交付買賣標的物,買受人的債務是支付價金,則前一債務是買賣契約的特徵性履行行為。關於契約債務的牴觸規則以債務的特徵性履行行為作為連結根據時,規定適用應提供特徵性履行行為的債務人的住所地法。這樣可以避免對一個雙務契約(如買賣契約)適用兩個債務人(如買賣契約中的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兩個住所地法,從而使法律的適用簡單化。

職權行為地

這個連結根據適用於程式問題。例如,法院的訴訟程式,適用法院地法。公證機關的公證程式,登記機關的登記程式,也分別適用公證機關地法和登記機關地法。

主觀的連結根據

即當事人的意思。牴觸規則以當事人的意思作為連結根據時,規定適用各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表明當事人有以合意選擇適用的法律的權能。這個連結根據主要適用於契約。例如1955年6月15日海牙《有體動產國際買賣法律適用公約》第2條規定,這種契約適用契約當事人所指定的那個國家的國內法。不少國家的牴觸規則也在不同程度上採用了這個連結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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