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林業局

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工作方針、政策,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擬訂我縣林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平縣林業局
  • 地點:連平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

主要職責

(二)組織、指導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工作。
(三)編製造林綠化和林木種苗總體規劃、計畫,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國土綠化、森林經營和林業基地建設。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監督管理木材、竹木的憑證採伐、運輸;依法管理林地、林權、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
(五)負責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指導、檢查陸生野動、植物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
(六)負責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協調、監督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及負責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七)指導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林業基本建設;負責縣級林業事業經費、林業基金和林業專項貸款計畫的管理。
(八)制訂和實施林業科技發展的規劃和計畫;開展技術開發項目的實施及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林業科學技術交流活動和專業人才培訓;指導林業宣傳工作。
(九)負責林地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非法侵占、破壞林地和違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為;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征占用地審核制度,建立和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負責林權證的換(核)發工作。
(十)管理縣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
(十一)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管轄的山林糾紛調處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林業局設6個職能股(室)。
1、辦公室
負責林業工作會議的組織,局長會議的記錄;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助政務;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勞資管理工作,幹部選拔考察。負責信息、宣傳、檔案、信訪、文秘、保密工作;負責擬訂林業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規章,林業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開展普法及林業法規宣傳;負責監察、黨務、工青、婦、科教、計畫生育和後勤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計財股
擬訂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縣級林業建設項目、林業事業費、林業基金及林業專項貸款、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林業行業統計;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和林業行政事業收費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務部審計工作。承擔林業公路管理工作。
3、林政股
實行林政執法工作;承擔組織森林資源清查、資源檔案工作;負責森林採伐限額制度的檢查執行工作;負責木材流通領域管理;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簽發,木材運輸證的管理,木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指導協調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資源的保護工作和自然保護區的工作,負責木材檢查站的業務管理;負責林地保護管理,監督林地開發利用,負責林權證的換(核)發工作,制止毀林開墾和破壞林地等違法用地行為。
4、營林股(掛綠委辦牌子)
組織造林營林工作、林木種苗基地的建設;協助外資造林項目的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和預測和預報。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負責全縣造林綠化的具體日常事務,具體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工作的組織、檢查、驗收等工作。
5、森林防火辦(對外掛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負責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負責落實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情況掌握本縣森林火災發生情況發布防火信息,協調山火的撲救和現場指揮工作,負責防火物資的調撥,防火基金的管理,協調防火林帶的建設。
6、山林糾紛調處辦
承擔縣管轄的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對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取證,實地勘查,以事實為依據,以調處山林糾紛的政策為原則,依法裁定;認真做好裁定後引起的行政訴訟工作,協助林權證的發放工作。
林政法規股
負責林業法制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監督管理林業行政執法,負責林業行政案件案卷審核;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及組織重大林業行政案件聽證會相關工作;負責鄉、鎮林業站及木材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及經營加工人員的法制培訓工作。負責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工作。負責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核發、年審及換髮證工作,規範全縣木竹經營加工秩序;負責木材運輸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縣內運輸證的核發工作。
森林植物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股
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省、縣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瀕危物種進口管理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行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及預測預報工作;承辦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工作;承擔全縣野生動植物的重大違法行政案件的查處及全縣野生動植物的違法行政案件的查處協調、督促工作。負責組織監督國有林場、苗圃對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負責對國有林場、苗圃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編制本縣國有林場、苗圃中、長期生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林場經營方案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開發利用林場資源;指導森林公園、森林旅遊業發展建設;監督國有林場生態林建設和保護,組織、審核和報批國有林場年度限額採伐的下達和實施檢查。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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