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8日縣八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實施〈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18日
- 頒布單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04年3月18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廢止《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實施〈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已經報請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5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18日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關於廢止《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實施第十條的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實施第十條的規定》,本決定自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