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1990.08.24由輕工業部,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8月24日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公安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造紙行業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管理規範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造紙行業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麥秸、蘆葦、竹子、紅麻、黃麻、亞麻、秫秸、甘蔗渣和龍鬚草等原料場。
第四條 原料場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消防法規、規章。
第五條 輕工業其他行業同類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原料場選址與布局
第六條 原料場應設定在企業、居民居住地全年風向最小頻率的上風側,並設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暢通的消防車道。
第七條 原料場應遠離生產區、生活區。一般要求:儲量在兩萬噸以上的大型原料場,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應在一百米以上;兩萬噸以下的中小型原料場,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應在五十米以上。
第八條 原料場與場外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三十米,與場內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二十米,距場外道路邊不應小於十五米,距場內主要道路路邊不應小於十米。
第九條 原料場地應當平坦、不積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水中儲料場除外)
第十條 原料場應當設定警衛崗樓,其位置要便於觀察警衛區域。崗樓內要安裝消防專用電話或報警設備。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 原料場四周應當設定圍牆或鐵刺網。牆網高度不低於兩米,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於五米。
第十二條 嚴格把好進原料的安全關。在原料入場前,應當設專人對原料進行嚴格檢查,確認無火種隱患後,方可進入原料區。
第十三條 對易自燃的原料要嚴格控制水份。碼垛時,稻草、麥秸、蘆葦含水量不應超過百分之二十,甘蔗渣含水量不應超過百分之五十,並作好記錄。
第十四條 原料堆垛的長邊應當與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平行。
第十五條 稻草、麥秸、蘆葦等易燃材料堆場每個總儲量不得超過二萬噸,堆場與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四十米。垛頂披檐到結項應當有滾水坡度。堆垛儲量、規格及間距應當符合表一規定。
第十六條 舊棉花、碎布、廢紙、麻等堆場每個總儲量不得超過五千噸,其垛距、垛頭距、組距和區距可參照表一稻草、麥秸類執行,但垛高不得超過六米,垛項要覆蓋嚴實。
第十七條 稻草、麥秸、甘蔗渣等易發生自燃的原料,堆垛時需留有通風口或散熱洞、散熱溝,並要設有防止通風口、散熱洞塌陷的措施。發現堆垛出現凹陷變形或有異味時,應當立即拆垛檢查,並清除霉爛變質的原料。
第十八條 原料碼垛後,要定時測溫。當溫度上升到攝氏四十至五十度時,要採取預防措施,並做好測溫記錄;當溫度達到攝氏六十至七十度時,必須折垛散熱,並做好滅火準備。
第十九條 原木原料堆場每個總儲量不得超過二萬五千立方米,堆場與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三十米。堆垛應當按儲運流水線進行布置,按樹種分垛儲存,堆垛高度不超過十米,垛長不超過五十米,垛間留有一點五至二米寬的人行檢查通道;每二至四垛為一組,組間留有十米寬的防火間距。
第二十條 對原料場地的雜草、木屑、樹皮、鋸末、枝椏等要及時清理,保持地面清潔。
第二十一條 每個堆垛要建立檔案,寫明堆垛日期、數量、垛號、水份、品種和經辦人,並在垛頭掛牌明示。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二十二條 原料場出入口和適當地點必須設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標誌牌和禁止吸菸的警示牌。門衛對入場人員和車輛要嚴格檢查、登記並收繳火種。
第二十三條 警衛崗樓內應當採用無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須採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採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一)用火點距原料堆垛最近處應當不小於五十米;(二)專人管理火源,爐灰用水浸滅後放到指定地點;(三)煙囪要安裝防飛火裝置;(四)用火點要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四條 原料場內嚴禁吸菸,嚴禁使用火爐,嚴禁焚燒物品。
第二十五條 原料場內禁止明火作業。因生產必須使用明火,應當經單位安全技術、消防部門批准,並採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一)清除作業點周圍的可燃物,備好滅火器材,現場設專人監護;(二)作業結束時,由專人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後,方可離去。
第二十六條 風力達四級(含四級)以上時,原料場內嚴禁明火作業。
第二十七條 在原料場內進行吊裝、運輸、上垛等作業時,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機器設備必須經常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凡使用電鋸、上垛機、運輸機、吊裝機等機械設備時,必須將其轉動部位上的可燃雜物清除乾淨。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等機動車進入原料場時,易產生火花部位要加裝防護裝置,排氣管必須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嚴禁機動車在原料場內加油。
第三十條 蒸汽機車駛入原料場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不準清爐出灰。道軌及其兩側一米內的可燃雜物應當清除乾淨。
第三十一條 原料運輸船上所設生活用火爐必須安裝防飛火裝置。當船隻停靠原料場碼頭時,不得生火。
第三十二條 常年在原料場內裝卸作業的車輛要經常清理防火帽內的積炭,確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條 場內裝卸作業結束後,一切車輛不準在原料場內停留或保養、維修。發生故障的車輛應當拖出場外修理。
第三十四條 原料場周圍一百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章 電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原料場的消防用電設備應當按二級負荷供電。消防用電設備應當採用單獨的供電迴路,並在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第三十六條 原料場內應當採用直埋式電纜配電。埋設深度應當不小於零點七米,其周圍架空線路與堆垛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於桿高的一點五倍,堆垛上空嚴禁拉設臨時線路。
第三十七條 原料場內機電設備的配電導線,應當採用絕緣性能良好、堅韌的電纜線。原料場內嚴禁拉設臨時線路。因生產必須使用時,應當經安全技術、消防部門審批,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用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八條 原料場內宜選用防塵燈、探照燈等帶有護罩的安全燈具,並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防火措施。嚴禁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九條 照明燈桿與堆垛最近水平距離應當不小於燈桿高的一點五倍。燈桿宜採用水泥桿,其埋設深度參照表二。
第四十條 原料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必須安裝在封閉式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採用非燃材料製做。使用移動式用電設備時,其電源應當從固定分路配電箱內引出。
第四十一條 電動機應當設定短路、過載、失壓保護裝置。各種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和金屬隔離裝置,必須接地或接零保護。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的軌道至少應當有兩處接地。
第四十二條 在原料場內作業結束後,應當拉閘斷電(不含消防供電)。原料場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安全操作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護。
第六章 避雷設施
第四十三條 原料場應當設定避雷裝置,使整個堆垛全部置於保護範圍內。
第四十四條 避雷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應當不大於十歐姆。避雷裝置與堆垛、電器設備、地下電纜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離。
第四十五條 避雷裝置的支架上不準架設電線。
第四十六條 避雷裝置要經常檢查、維修,定期測試並做出記錄。每年在雷雨季節前,必須檢測完畢。
第七章 消防設施管理
第四十七條 原料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並放置在標誌明顯、便於取用的地點,由專人保管和維修。寒區原料場的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在寒冷季節應當採取防凍措施。
第四十八條 原料場消防用水可以由消防管網、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水塔等供給。有條件的,宜設定高壓式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
第四十九條 消防給水管理、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布置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利用天然水源供給消防用水時,應當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一般吸收點不少於兩處,儲量大的原料場,吸水點不少於四處,並至少能同時停靠兩輛消防車。
第五十一條 原料場的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三規定。
第五十二條 原料場區消防車通道的寬度應當不小於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淨高應當不小於四米。
第五十三條 每個稻草、麥秸、蘆葦、芒桿、竹子堆場的總儲量超過五千噸,舊棉花、碎布、廢紙、麻堆場的總儲量超過一千噸,木材堆場超過五千立方米時,需設定環形消防車道或四周設定寬度不小於六米且能供消防車通行的平坦空地。
第五十四條 易燃材料堆場每個占地面積極超過二萬五千平方米或者可燃材料堆場每個占地面積超過四萬平方米時,需增設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縱橫消防車道,其間距不超過一百五十米。
第五十五條 環形消防車道應當至少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於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車場。
第五十六條 消防車道應當避免與鐵路平面交叉,如必須平交時,要設備用車道,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第五十七條 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必須能承受通行消防車的壓力。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五十八條 企業法人代表是原料場防火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全面負責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原料場要配備足夠的警衛力量,嚴格值班檢查和巡邏制度。配備專職防火員,協助本單位主管領導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十條 原料場要建立義務消防隊。大型原料場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組織條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經常開展消防業務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十一條 原料場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制定防火安全檢查表。一、防火安全制度:1.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2.值班、巡邏、查崗制度;3.動火、臨時用電審批制度;4.草類原料堆垛測溫、記錄及監測制度;5.防火安全教育制度;6.防火安全檢查制度;7.火災事故報告制度;8.火險隱患整改制度;9.防火安全獎懲制度。二、防火安全檢查表:1.防自然安全檢查表;2.電氣防火安全檢查表;3.設備安全檢查表;4.車輛安全檢查表;5.避雷裝置安全檢查表;6.消防設施檢查表;7.環境防火安全檢查表。*
第六十二條 原料場應當進行火災危險性評價和火災事故預測。對存在的各種火災危險性要制定預防措施。
第六十三條 火災危險性評價和火災事故預測,可以採用火災指數評價法或者儀器監測。
第六十四條 對新上崗的工人(包括固定、臨時、季節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員)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第六十五條 對在原料場工作的電工、焊工和機動車駕駛員等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作業。
第六十六條 各級防火負責人應當經常對原料場進行檢查,消除火險隱患,逐級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日常檢查由廠防火人員和原料場的防火檢查員負責。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原料場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