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轉遞行

通知行、轉遞行是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四個關係人之一。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應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繕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並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轉遞行收到信用證核對印鑑相符後,原件照轉給受益人。轉遞行的地位雖與通知行相同,但轉遞的手續費要比通知手續費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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