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

《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是中國民用航空局為推進通用機場管理改革,規範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工作而制定的細則。

2023年3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向社會公布《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並補充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全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範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工作,有序推進通用機場規劃建設,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及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細則適用於民航行政機關對新建、改擴建通用機場場址進行行業審查,並向地方政府出具行業意見。本細則所稱改擴建通用機場是指跑道、直升機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水上起降區的新增。
第三條 【管理職責】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全國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對轄區通用機場場址進行行業審查,並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行業意見。
第四條 【對接部門】飛行區指標 I 達到 2 或跑道寬度達到23 米的跑道型機場,飛行場地指標達到 W3 的水上機場,其機場場址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主管部門書面徵求機場所在地管理局意見。其他跑道型機場、水上機場、直升機場,其機場場址可以由縣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書面徵求機場所在地管理局意見。
第二章 場址材料要求
第五條 【隨附場址材料】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徵求管理局行業意見應當隨附擬建通用機場概況(見附錄 2)、擬建通用機場的場址報告及必要的場址相關材料。
第六條 【場址報告內容】通用機場場址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場場址基本情況,包括地理位置、平面構型及物理尺寸、擬在本場運行最大使用機型情況等;
(二)滿足機場運行安全要求的場址氣象條件分析;
(三)滿足機場運行安全要求的淨空條件分析;
(四)滿足跑道型機場運行安全要求的場地條件分析,或者滿足水上機場運行安全要求的場址水文條件分析;
(五)場址對鄰近民用機場運行的影響分析,對跑道型機場和水上機場場址周圍半徑 100km、直升機場場址周圍半徑 55km範圍內的民用機場(含已規劃布局的機場)及相關空域情況進行簡單描述,說明其與場址的關係,以及航行上是否有衝突和矛盾;如有,應說明能否相互協調,並提出解決方案;與涉及的民航空管單位協調意見。
(六)相關附圖,包括鄰近機場關係圖、機場場址位置圖和周邊障礙物平面圖。
第七條 【儀表飛行程式材料要求】擬建立儀表飛行程式的,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要求,提交儀表飛行程式相應報告。
第八條 【電磁環境及通導監視等材料要求】通用機場應當提供滿足機場運行安全要求的場址周圍電磁環境情況分析報告及測試報告。
擬建設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台站的,應當按照國家及民航有關規定,開展台站建設及布置條件分析,提交場地保護及建設條件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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