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應急報警系統應能發出應變報警信號,該信號由船舶號笛或汽笛以及附加電鈴或小型振膜電警笛或其他等效報警系統發出。除了船舶號笛外,該系統應能自船舶駕駛室和其他要害位置進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處所及正常船員工作處所均應能聽到該系統的報警。該報警系統在起動後應能連續發出直至人工關閉或被公共廣播系統的信息所暫時打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用應急報警系統
- 外文名: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
- 發出:由船舶號笛或汽笛
- 救生(棄船):救生(棄船)七短一長
規定的應變信號如下:
救生(棄船)七短一長
救火亂鐘或連放短聲氣笛一分鐘
前部失火亂鐘後敲一響或連放短聲氣笛後一長聲
中部失火亂鐘後敲二響或連放短聲氣笛後二長聲
後部失火亂鐘後敲三響或連放短聲氣笛後三長聲
機艙失火亂鐘後敲四響或連放短聲氣笛後四長聲
進水——·(兩長一短)
人員落水———(三長)
人員左舷落水———··(三長兩短)
人員右舷落水———·(三長一短)
解除—(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