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區級儲備食油管理暫行辦法

《通川區區級儲備食油管理暫行辦法》是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8年4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通川區區級儲備食油管理暫行辦法
為做好區級儲備食油管理工作,保證區級儲備食油管好盤活、庫存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行政區域內區級儲備食油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二條 區級儲備食油權屬區政府,其規模由區政府確定,收購、輪換計畫由區糧食局、財政局、市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三條 區級儲備食油實行政府委託、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辦法,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區級儲備食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管理規範。
第四條 區級儲備食油應集中到儲藏能力強、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靈活的油(糧)庫集中管理。
第五條 區糧食局負責全區區級儲備食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規劃區級儲備食油總體布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認定區級儲備食油承儲企業;監督和檢查區級儲備食油的庫存數量、質量和統計工作。協助區財政局管理區級儲備食油的費用、利息補貼。
第六條 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確定的區級儲備食油規模,負責撥付區級儲備食油儲存、輪換費用補貼和利息補貼;制定區級儲備食油儲存、輪換費用補貼標準;按時將區級儲備食油儲存、輪換費用和利息補貼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並監督使用情況;會同區糧食局規劃區級儲備食油的總體布局。
第七條 區物價局負責區級儲備食油價格監督。
第二章 儲備食油的收購
第八條 區級儲備食油由承儲企業面向市場,自主收購。
第九條 承儲企業要執行有關糧油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 區級儲備食油入庫結算價由區財政局、糧食局、物價局根據市場行情核定,報區政府批准後確定。
第十一條 收購的區級儲備食油,必須是當年新產並達到四級以上國家質量標準。儲備食油入庫後,經過區糧食局、財政局指定的糧油質量監測機構公正檢驗合格後方可確認為區級儲備食油。
第三章 儲備食油的儲存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有安全儲油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良好資信,並具備專業技術人員、食油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檢測設施。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區對區級儲備食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未經區糧食局、財政局、市農發行同意,不得變動區級儲備食油儲存地點;
(三)為確保區級儲備食油安全,必須做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罐、專帳)、“四落實”(數量落實、品種落實、質量落實、地點落實);
(四)按照區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區儲備食油的調入和調出。
第四章 儲備食油的輪換
第十四條 區糧食局、財政局會同市農發行按照食油存儲期限進行輪換。儲存年限為兩年。輪空期不得超過1個月,輪空數量不得超過當年輪換計畫的20%。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下達的計畫,對儲備食油進行輪換。輪換採取成本不變,以當年新產食油與庫存食油等量兌換。輪換費用補貼由區財政局按上級儲備食油費用補貼標準和辦法撥付。輪換所發生的價款損益,由企業負擔。
第十六條 區級儲備食油輪換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市農發行申請,開戶行根據下達的輪換計畫安排資金,並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畫,輪出區級儲備食油業務回籠的資金,要及時足額歸還農發行貸款。農發行要及時安排輪進食油所需貸款以保證輪進食油及時入庫。
第五章 儲備食油的動用
第十七條 動用區級儲備食油由區糧食局、財政局提出計畫,報請區政府批准。未經區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區級儲備食油。
第十八條 本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區政府批准,可以動用區級儲備食油:
(一)當市場食油價格出現波動時,動用區級儲備食油平抑油價,穩定市場;
(二)遇有突發事件;
(三)區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區級儲備食油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經批准銷售區級儲備食油以及進行儲備食油輪換業務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要求,免徵增值稅。
第二十條 經審核動用區級儲食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區財政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區財政。
第六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區級儲備食油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二十二條 區級儲備食油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標準另行核定,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負擔。區級儲備食油損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損失和人為損失。屬於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企業及時報告區財政局、糧食局等部門,經審核後,其食油淨損失部分由區財政支付。
第七章 儲備食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區級儲備食油布局規劃,選定承儲企業,並由區糧食局與存儲企業簽訂委託承儲契約。承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按規定編制並及時向區糧食局、財政局報送區級儲備食油業務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建立區級儲備食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時反映承儲企業的儲備食油數量和成本,準確反映承儲企業區級儲備油購、銷、調、存情況,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區糧食局、財政局的台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局撥付到承儲企業的區級儲備食油專項補貼,承儲企業只能用於儲備食油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區糧食局、財政局、市農發行等部門要對全區儲備油承儲企業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區級儲備食油的各項管理制度,定期核實庫存,承儲企業要加強對儲存庫點的日常管理,完善業務手續,規範操作程式。區糧食局、財政局、市農發行採取定期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儲備食油嚴格監管,確保區級儲備食油實物和收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全。
第八章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動用區級儲備食油的,由區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並解除委託儲存契約;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區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解除承儲契約,直至取消承儲資格。造成區級儲備食油變質或其他損失的,由區糧食局責令賠償。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依照《行政監察法》和《公務員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