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縣水利局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城縣水利局
  • 地點:通城縣
  • 類別: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二)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擬定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協調聯繫全縣水文工作。
(三)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能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組織調研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規費、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申報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水利科學技術推廣套用和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及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
(八)主管全縣河道、堤防、水庫;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沿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河道、水庫的治理和開發;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
(九)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工作。
(十)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全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對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調度;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
(十三)承辦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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