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成本差異係數

通信成本差異係數是指考慮不同地區客觀條件對郵政和電信生產成本的影響而規定的不同成本係數。由於郵政和電信企業分布在全國各地,各地的社會、經濟、地理條件相差懸殊,因此直接影響各地通信企業的通信生產成本。

在1984年推行的通信企業經濟核算制過程中,在計算企業產品結算價格時,一度曾採用“地區成本差異係數法”,即在全國統一制定結算價格的基礎上,乘以各地區不同的成本差異係數,用以調節各地區因客觀原因不同而形成的成本差異。當時,經測算研究確定,影響通信生產經營成本的因素有:山區比重;無霜期天數;城市人口比重;城市職工人均工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公路、鐵路密度;每平方公里使用的郵政和電信通信量。把這些因素作為自變數,與通信生產經營成本掛鈎,建立數學模型,計算並核定原郵電部對省(直轄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進行經濟核算時計算自有收人的成本差異係數。由於在實踐上存在不少問題,後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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