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詞語)

逃兵(詞語)

逃兵,是漢語詞語,拼音是táo bīng,一般新兵在部隊訓練,指未經上級批准而擅自逃離部隊的兵士。現在泛指因怕困難、危險等而擅離工作崗位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逃兵
  • 外文名:deserter
  • 拼音:táo bīng
  • 注音:ㄊㄠˊ ㄅㄧㄥ
釋義,構成要件,認定標準,處罰措施,

釋義

引證解釋
1. 逃避兵災。
唐 唐彥謙 《題證道寺》詩:“記得逃兵日,門多貴客車。”
2. 私自逃離部隊的兵士。
孔尚任 《桃花扇·投轅》:“這箇老兒,是 江 北語音,不是逃兵,就是流賊。”老舍 《茶館》第二幕:“逃兵,是吧?”
3. 比喻因怕困難、危險等而擅離工作崗位的人。
魯迅 《花邊文學·論秦理齋夫人事》:“進步的評論家則說人生是戰鬥,自殺者就是逃兵,雖死也不足以蔽其罪。”

構成要件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兵役法》對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軍人職責,不得逃離部隊。否則,將嚴重侵害國家法律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必須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脫離部隊。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准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請假探家期滿後不歸隊,有的生病住院痊癒出院後不歸隊,有的工作調動或者學員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軍人一經退出現役,即和其它非軍人一樣,不構成該罪的主體。鑒於本法第376條第1款己專門規定了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犯罪,因此預備役人員在平時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戰時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直接依據本法第376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預備役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到國家的兵役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主觀目的有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藉此擺脫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個人的某些目的未達到而以逃離部隊的方式來發泄不滿,有的是受到批評、對得分不滿而以逃離部隊相對抗;有的是為達到經商賺錢或尋求腐化等個人目的而逃離部隊等。不管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其侵害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顯而易見的。

認定標準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
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數罪併罰;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為逃離部隊,並無投敵叛變的行為。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於犯罪時是否面臨戰鬥任務。前者主要指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也都沒有面臨具體、明確的戰鬥任務,如部隊正在向戰區開進或者在戰區休整待命等;而後者必須是面臨具體、明確的戰鬥任務,因此只有發生在戰時和戰場上。
區分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為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為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為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
區分本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逃避服役為目的,並不要求逃至境外;後者則以背叛祖國為目的,而且必須逃至境外。軍人叛逃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並罰。

處罰措施

上等兵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戰時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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