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獎金

公安部“破案追逃”新機制規定的,立案地公安機關獎勵抓獲單位或個人的獎金,一般為五百元至一千元,可以視情提高。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號檔案下發《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網上追逃通過檔案形式被界定。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號檔案下發《關於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對保證上網信息質量、落實緝捕獎金、規範移交抓獲在逃人員作了具體規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號檔案下發《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開始對網上追逃進行日常考評,健全了網上追逃長效機制,使網上追逃成為各警種、各部門日常性的工作。
檔案規定,每抓獲一名網上在逃人員,立案地公安機關要獎勵抓獲單位或個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緊急的,可以視情提高獎勵金額。對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令》被通緝人或者提供關鍵線索的有功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給予獎勵,獎勵金額在通緝令上標明;對抓獲《公安部B級通緝令》被通緝人或者提供關鍵線索的有功單位或個人,由申請發布通緝令的省級公安機關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並在通緝令上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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