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簽紙幣是1941年12月日軍占領香港後,日軍占領當局強迫滙豐銀行高級行政人員簽署庫存的,但尚未發行,亦無儲備支持的滙豐銀行紙幣。發行總額為1. 198億港元。後通稱為 “迫簽紙幣”。1943年6月1日,日軍占領當局下令軍票為香港唯一法定貨幣,禁止港幣流通。1945年8月15日日軍投降,9月24日,香港軍政府宣布廢除日軍軍票。重申戰時的迫簽紙幣為非法,但默認10元的合法流通。
後滙豐銀行為維持銀行的信譽和長期利益,於1946年4月2日與香港政府達成協定,宣布面額50元以上的 “迫簽紙幣” (俗稱 “新大”) 合法。由滙豐銀行首期支付100萬英鎊予外匯基金,換取負債證明書,其餘發行準備不足部分,則從外匯基金每年收入中逐年償還。承認 “迫簽紙幣”是十分受人歡迎的措施,奠定了港幣長期穩定的基礎,其準備金由滙豐銀行和香港政府共同負責,也是合理的解放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