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慶藏族自治州財政局

根據《中共迪慶州委 迪慶州人民政府關於迪慶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迪發〔2015〕7號),設立迪慶藏族自治州財政局,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加掛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州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牌子。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領導信息,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迪慶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轉的職責
劃入原州委企業工委所有工作職能。
(三)增加的職責
1.增加實施全口徑預算,統籌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政府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職責。
2.增加調整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劃分州與各縣(市、區)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職責。
3.增加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職責。
4.增加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發布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年度預算績效報告職責。
5.增加創新政府投融資管理,推廣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利用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本投入職責。
6.增加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財政監督,推進內控制度建設,構建貫穿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財政監督體系職責。
2.加強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完善全州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相關制度建設的職能。
3.加強州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能,健全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法規。
4.加強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執行力度,完善監督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
5.加強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制定全州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參與研究制定綜合經濟政策;提供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運行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擬定和監督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監督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在職責內參與辦理涉及財政、稅收、政府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三)編制全州和州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執行州人代會批准的財政預算,依法管理財政收支;編制全州和州本級年度財政決算;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州和州本級財政預算和執行情況,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州和州本級年度財政決算情況;管理國庫撥款和州級財政收支;管理行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經費的事業單位銀行開戶;會同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全州財政票據;管理州級非稅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政府性基金和專項資金。
(四)根據州政府授權,提出地方稅收立法計畫,參與擬定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草案及地方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對全州財政收入影響較大的地方稅收臨時和特案減免事項提出建議;根據全州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制定全州財政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擬定全州非稅收入的法規制度,負責州本級非稅收入的征管。
(五)擬定州級與各縣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合理劃分財權與事權;指導和監督縣級財政工作,合理調度資金,監督預算執行。
(六)管理和監督包括社會發展資金、經濟發展資金等所有財政資金在內的州級公共支出;制定需全州統一規定的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指導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七)參與全州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制定全州性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監督州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州級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參與或制定住房、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政策。
(八)擬定和執行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貫徹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制定全州性的基本建設財務辦法;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工作。
(九)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法規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糾紛調科和仲裁工作;制定國有資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監繳州級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資產統計、評價和資料匯總工作。
(十)管理和監督政府性債務,執行國家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州政府債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承擔外國政府和經濟組織貸款的對外談判和磋商工作;統一管理州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定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
(十一)管理和指導全州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以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指導、管理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業務培訓。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州級部門的財務收支活動,及時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十三)制定全州財政科學調研計畫和財政教育規劃;組織和指導開展全州財政幹部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四)負責政府採購計畫的立項審查,編制政府採購目錄,實施政府採購工作,發布採購信息公告,建立採購信息庫;負責全州財政系統區域網路管理及運行安全。
(十五)根據州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州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經營管理結構,考核國有企業及企業領導的經營業績,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指導和督促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通過統計和稽核對所監管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十七)依法對我州州、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代表州人民政府向部分州屬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法定程式對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全面實施好從州委企業工委劃入的職能:
1.依據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研究並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提出所監管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2.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全面做好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考察推薦工作。
3.擬訂向州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
(十九)領導國資委黨委下屬黨委(組)、黨總支和黨支部,切實開展好國有企業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宣傳建設、統戰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黨建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有關指示在國有企業全面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州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的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十)履行國有資產的規範化和專業化監督管理工作,理順與其他部門之間管理職能關係,最佳化國有資產配置,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1.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和辦法,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根據州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3.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審計和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督促所監管企業履行相關責任。
4.負責編制所監管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快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5.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等工作,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開展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統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相關意見建議。
6.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負責向所監管企業委派或推薦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州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並負責做好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7.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辦法,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
8.督促所監管企業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
9.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我州國資國企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提高管理效能、完善規章制度、促進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廉潔從業,切實開展好紀檢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
1.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對州屬國有企業對州委、州政府及州紀委的有關指示(檔案)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所監管企業全面開展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依法嚴肅處理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政紀的重要案件,協助州紀委對涉及州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的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3.受理對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及州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4.參與州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配合國家金融管理(監管)部門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工作;協調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州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及時向州委、州政府提供決策參考;負責建立全州金融工作溝通機制。加強對全州縣(市)金融辦系統的業務指導和協調;加強與在迪慶其他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協調金融機構和重點企業在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組織搭建銀企溝通合作平台;組織協調金融機構為本州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保障。負責金融保障情況的匯總分析、督促落實、考核評價,引導金融機構運用各種金融創新工具和融資平台為經濟建設尤其是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點區域和中小企業、“三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負責指導保險業等非銀機構的改革創新工作;指導保險等金融機構的規範管理工作。
(二十三)指導和推動地方銀行金融機構改革與創新工作。加強對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地方銀行金融機構改制重組、股權變更、風險評估等工作;牽頭提出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組織推進金融機構對外開放與國際合作工作;負責協調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推進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負責規劃多層交替的金融組織體系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
(二十四)負責推進地方創新類金融組織的試點工作。負責牽頭協調全州小額貸款公司和金融服務公司試點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綜合協調的具體工作,指導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組建行業協會工作,承擔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創新類金融組織的監管職責;負責指導協調企業上市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州擬上市企業的培育推薦、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有關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牽頭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工作;負責培育全州企業“新三板”掛牌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加強對境內外上市公司的監管,負責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二十五)負責指導和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和金融集聚區建設。研究制定金融市場發展布局規劃,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吸引中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落戶迪慶,推動金融集聚州、金融後援服務區和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參與推進全州金融協調發展;負責推進地方金融發展環境建設。負責建立對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評價機制;負責對金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信譽評價和管理工作;推進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金融法治環境建設,規範民間融資行為,引導民間資金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負責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督促落實地方金融業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審核涉及有關金融安全的事項,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和評價機制;承擔州處置非法集資活動聯席會議辦公室、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二十六)承擔州政府對銀行業、保險業的目標下達、考核、獎勵等金融等工作。
(二十七)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局長:楊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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