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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近現代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深入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等,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近現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1840年以來的文物,按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區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本標準適用於綜合類博物館、近現代歷史類博物館、紀念館、名人故居陳列館(室)的近現代一級文物藏品。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其他級別的近現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標準確定等級。
第三條 一級文物必須是經過科學考證,確為原件、源流具有確鑿依據且數量僅有或稀有的珍貴文物,並應具有以下一項或幾項條件:
(一) 對反映全國性重大歷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見證意義或重要佐證意義的;
(二) 對反映地方性重大歷史具有直接見證意義或重要佐證意義的;
(三) 某一領域中的重大發明、發現,具有開創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義的;
(四) 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確並擁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業績的;
(五) 有確切、生動的形成經過和流傳經過的;
(六) 載有時代特徵或特殊意義的銘文、註記或圖案標誌的。
第四條 近現代文物種類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義,可分為文獻,手稿,書刊傳單,勳章徽章證件,旗幟,印信圖章,武器裝備(含各種軍用物品),反映社會發展的文物,反映祖國大陸與港、澳、台關係的文物,反映對外關係的文物,音像製品,名人遺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貨幣、郵票等實用藝術類物品,實用器材,雜項等十六類。各類一級文物的定級壁畫、蠟染、服飾、頭飾、刺繡、地毯等民間藝術品、工藝品。
五、 映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反抗剝削壓迫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六、 反映近代以來中國人民抵禦外侮、反抗侵略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七、 反映近代以來中外關係、友好往來和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
1、 中國參與創建聯合國和參與聯合國活動,以及參與其他國際組織、各種國際會議的有關文物。
2、 中國與世界各國建立外交關係的有關文物。
3、 中國對外交往、與其他國家合作交流的有關文物。
4、 中國參與各類國際競賽、評比活動並獲獎的有關文物。
5、 中國政府、政黨及其領導人與外國政府、政黨及其領導人友好交往,中國民間團體、知名人士與國際友好團體、友好人士交往的有關文物。標準,按不同種類分別確定。
第五條 文獻:各種重要會議之決議、決定、宣言,各種機關(黨派、政府、軍隊、團體及其他機構)的文書、布告、電報、報告、指示、通知、總結等原始正式檔案,凡數量稀少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1840年以來全國性黨、政、軍機構(包括太平天國、同盟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各民主黨派等)成力後第一次印發的文告、宣言;
(二)1949年以前有影響的地方性黨、政、軍機關(包括各省、市軍政府、都督府、蘇維埃政府等)成立後第一次印發的文書、文告;
(三)1949年以前全國和省級以上民眾團體(工會、農會、青年團等)第一次代表大會印發的重要檔案;
(四)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會議的重要決議、決定、宣言等;
(五)國家首次頒布並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法規等;
(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經過和流傳經過的檔案;
(七)雖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內容,並蓋有發文機關印信關防和發文者印章的,有張貼和使用痕跡的布告、檔案;
(八)確知元件已無存,最早的翻印件並有特殊情節,現存數量為僅有或極其稀少的重要文獻;
(九)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意義的文獻。
第六條 手稿:全國性領袖人物、著名軍政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人物、著名作家及各界公認的著名人物等親筆起草的檔案、電報、作品、信涵、題詞等的原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著名人物為重要會議、重要事件起草的檔案、電報、文告原稿;
(二) 著名人物為報刊所寫的有廣泛影響的新聞、社論、評論原稿;
(三) 著名人物作有重要批語或重要修改並保留手跡的文稿;
(四) 著名人物的日記、筆記或其他記錄,有重要史料價值的;
(五) 著名人物為重要會議、重要活動、著名英烈人物所寫的有重要內容和廣泛影響的題詞;
(六) 著名人物為具有重要歷史地位的機構、書刊等提寫的名稱中有特殊意義的;
(七) 著名人物所寫具有重要 內容或對重大事件有佐證價值的信涵;
(八) 著名作家的代表性著作的手稿/
(九) 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意義的手稿。
第七條 書刊、傳單:書刊包括書籍、報紙、期刊、號外、時事材料、檔案彙編等印刷品;傳單包括重大事件和歷史大規模民眾性運動中散發、張貼的傳單、標語、漫畫,重要戰役的捷報,也包括交戰雙方向敵方散發的宣傳品。數量稀少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在全國或某一地區產生過重大影響,年代較早,存世已很稀少的書刊;
(二)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原始版本或最早版本、存世稀少的出版物;
(三) 領袖或著名人物閱讀過並寫有重要眉批、評語和心得的書刊;
(四) 反映重大歷史事件,具有典型性,現存稀少或流傳經過有特殊情節的書刊、傳單;
(五) 因戰亂或其他原因,有些報刊已殘缺,現存部分極珍貴,對重大史實有佐證作用的;
(六) 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意義的書刊、傳單。
第八條 勳章、徽章、證件:各類獎章、勳章、獎狀(立功喜報)、紀念章、機關(學校、團體)證章、證件、證書、代表證,以及其他標誌符號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勳章(獎章)等級和受勛人身份很高,留存數量稀少的;
(二) 中央級機關頒發給著名英雄模範、先進人物的勳章、獎章、獎狀、證書、喜報(1949年以前頒發機關可放寬至大戰略區、大行政區);
(三) 在奧運會和世界性運動會上所得的金質獎章及證書,以及打破世界記錄和全國記錄的獎章及證書;
(四) 反映重大歷史事件,有特殊情節的勳章、獎章、獎狀、紀念章、證章;
(五) 著名人物出席重要會議的代表證,編號、發怔機關及印章齊全者;
(六) 物主不詳,但銘文、編號齊全,或設計圖案獨特新穎,由權威機關制發,對重大事件有佐證作用的紀念章、證章,數量稀少的;
(七) 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學校、著名人物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八) 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 的勳章、徽章、證件。
第九條 旗幟:國旗、軍旗、獎旗、艦旗、隊旗、錦旗、賀幛等各種標誌性、識別性旗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立法機關通過的國旗、軍旗設計圖案及樣品;
(二) 在重大場合首次使用的國旗、軍旗;
(三) 在特殊場合使用過的國旗、軍旗及其他旗幟(地球衛星第一次帶上太空的國旗,第一次插上珠穆朗瑪峰的國旗等);
(四) 著名英模單位在作戰時或執行任務時使用的旗幟(紅旗、國旗、軍旗、隊旗等);
(五) 高級領導機關授予著名英模單位的獎旗、錦旗;
(六) 著名學校、軍艦使用過的第一面校旗、艦旗等;
(七) 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意義的旗幟、賀幛、挽幛。
第十條 印信圖章:國家機關、軍隊、政黨、民眾團體等使用過的關防、公章、各種印信,著名人物個人使用過的印章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中央國家機關(如太平天國、中華民國、北洋軍閥政府、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委等)使用過的璽印、關防、印章;
(二)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首次使用的印章;
(三) 1949年以前各地軍、政高級領導機關使用過的印章、關防;
(四) 著名歷史人物使用過的有代表性的個人印章;
(五) 其他有特殊意義或流傳經過的印信圖章。
第十一條 武器裝備:各種兵器、彈藥和軍用車輛、機械、器具、地圖、通訊器材、防護器材、觀測器材、醫療器材及其他軍用物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高級將領、重大武裝起義中的領袖人物或代表人物在重要軍事行動中使用過的兵器、望遠鏡及其他物品;
(二) 著名戰鬥英雄或英雄單位使用過的有特殊標誌、特殊功勳或被授予稱號的有關兵器、機械、器具、裝備及其他物品;
(三) 在軍事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兵器、裝備、艦船、航空太空飛行器材及其他物品;
(四) 在著名戰爭、戰役、戰鬥中繳獲敵人的有重要意義的兵器、裝備及其他物品;
(五) 1949年以前各根據地兵工廠製造的有代表性的兵器及相關物品;
(六) 有銘文、有特殊流傳經過和特殊意義的兵器、裝備及其他物品;
(七) 有重要歷史佐證意義,可揭露敵方侵略罪行的武器和其他軍用物品;
(八) 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意義的武器裝備及軍用物品。
第十二條 反映社會發展的文物:反映近現代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科技、民族、宗教信仰及生態等各方面發展變化的重要遺存和見證物,下列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映中國近現代這會性質、社會制度變化的重要文物(如簽定的不平等條約、設立租界的界碑、反映帝國主義對華經濟文化侵蝕,太平天國、洋務運動、推翻帝制、建立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土地制度、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公私合營、人民公社、“革委會”、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等社會變革的重要文物);
(二) 映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文物(如反映生產力發展各階段的代表性生產工具、近代老字號企業、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資源、生態、人民生活水平等的重要文物);
(三) 映中國科技發展水平的文物(包括有重要意義的各種儀器、科學實驗、重大成果、發明專利等);
(四) 反映中國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事業發展的重要文物;
(五) 映中國民族關係、民族自治區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六)反映中國國防建設(軍隊、民兵、武警、國防設施、國防科技等)的重要文物;
(七)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意義的反映社會發展的文物。
第十三條 反映祖國大陸與港、澳、台關係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義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反映收回台灣主權和促進台灣回歸祖國的重要文物;
(二) 反映中國與英國、葡萄牙談判及收回香港、澳門主權的重要文物;
(三) 反映祖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經濟、文化往來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第十四條 反映對外關係的文物:中外友好往來及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義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一) 中國代表參與聯合國創建和參與聯合國工作的重要文物;
(二) 中國代表參與各種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活動的重要文物;
(三) 反映中國與外國簽定條約、發表聯合聲明,以及中國發布宣言、文告、照會等的重要文物;;
(四) 反映中國與臨國劃定邊界的重要文物(如界碑);
(五) 外國國家元首、政治首腦、各方面要員贈送中國領導人的有重大意義的禮品;
(六) 中國與外國的城市間結為友好城市的代表性、標誌性文物;
(七) 與外國友好團體、民間組織交往中有典型意義的文物;
(八) 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特殊意義的反映對外關係的文物。
第十五條 音像製品:照片(含底片)、錄音帶、錄音唱片、記錄片、錄象帶、光碟等,形成時間較早、存世稀少、能反映重要人物的重要活動、對重大歷史事件有佐證意義的原版作品,或流傳經過中有特殊情節的原版作品,確定為一級文物。
第十六條 名人遺物: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模及社會各界名人的遺存物,凡不能歸入以上十類文物的,除名人日常生活的一般用品外,可酌情選取最能體現名人成長過程和生平業績的,定為一級文物。
第十七條 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從兩個互相區別又互有聯繫的角度確定一級文物。一是從近代歷史的角度出發,對享有盛譽的作者創作的表現近現代重大歷史題材、堪稱代表作的作品,或者有極特殊的情節、特殊意義的作品,確定為一級文物;二是從藝術水平和藝術發展史的角度出發,對極少數確已受到公認的、藝術價值極高、具有時代意義的作品,確定為一級文物。
第十八條 貨幣、郵票等實用藝術類物品:從兩個互相區別有互有聯繫的角度確定一級文物。一是從近現代歷史的角度出發,對表現近現代重大歷史題材的,或者有極特殊情節、特殊意義的實用藝術類物品,確定為一級文物;二是從藝術水平和藝術發展史 的角度出發,對極少數具有時代獨創性、首創性和唯一性的,確已受到公認、價值極為突出的實用藝術類物品,確定為一級文物。
第十九條 金器、銀器、銅器、玉器、漆器等實用器物:材質、工藝極其珍惜或經濟價值特別昂貴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第二十條 雜項:不能歸入以上十五類文物的,列為雜項。其中確定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其他特殊意義的,確定為一級文物。
第二十一條 一級文物集品的確定。集品是指那些由若干部件構成的不可分割的組合式文物藏品,如成套的報紙、期刊,多卷本文集,著名人物的多本日記,名人書信、手稿合訂本,成套的軍裝(含軍帽、軍上衣、軍褲、帽徽、肩章、領章、胸章、臂章、腰帶、佩劍)等。凡部件齊全的,作為一個完整集品,按各類一級文物的定級標準定為一級文物(一個編號下含若干分號);凡部件不全的,作為殘缺的集品,對其中確符合一級文物定級標準的,將現有部件尚不完整的集品定為一級文物,待發現尚缺的部件後再作補充,直到補充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