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銀匯理恆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農銀匯理發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銀恆久增利債券C
- 基金簡稱:農銀恆久增利債券C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農銀匯理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0.00億
- 託管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660102
- 成立日期:20101025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在控制風險與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為投資者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證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證券品種。
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等,並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或因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對通過新股認購策略所認購新發行股票,本基金將在其上市後持有時間不超90個交易日,對所持可轉換債券轉股後的股票持有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對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或新股認購所獲得的權證,在其上市後不超過25個交易日之內賣出。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或權證等權益類資產。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於其它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的程式後,將其納入到基金的投資範圍。
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等,並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或因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對通過新股認購策略所認購新發行股票,本基金將在其上市後持有時間不超90個交易日,對所持可轉換債券轉股後的股票持有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對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或新股認購所獲得的權證,在其上市後不超過25個交易日之內賣出。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或權證等權益類資產。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於其它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的程式後,將其納入到基金的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據對巨觀經濟、貨幣、財政政策走向、市場資金狀況以及債券市場、股票市場等各個子市場的風險收益特徵及其發展趨勢的綜合分析、比較,首先採用大類資產類屬配置策略進行固定收益及權益類資產的大類資產配置,在此基礎上,再根據對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進一步分析預測,制定各自策略構建相應投資組合。
1、大類資產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巨觀經濟、貨幣、財政政策走向以及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風險收益特徵及其演變趨勢的分析,在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比例限制內,設定並不斷最佳化固定收益類及權益類資產在基金組合中的配置比例,力求在較低風險下獲得較高組合收益。若預期巨觀經濟趨緩,基準利率難以較大幅度上調,且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偏高時,基金組合將會增加債券配置比例,減少在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數量並減少轉債的配置;反之,本基金將縮短組合久期,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減少債券配置比重,增加可轉債持有比重,延長一級市場申購獲得的新股持有時間,以期獲得更高收益。
2、債券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普通債券投資上將利用數量化的輔助手段,通過對國民經濟發展、巨觀調控政策走向、基準利率走勢以及不同債券品種利率變化尤其是利差演變趨向的分析構築穩健的債券投資組合。
3、權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巨觀經濟、貨幣、財政政策走向以及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風險收益特徵及其演變趨勢的分析,在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比例限制內,設定並不斷最佳化固定收益類及權益類資產在基金組合中的配置比例,力求在較低風險下獲得較高組合收益。若預期巨觀經濟趨緩,基準利率難以較大幅度上調,且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偏高時,基金組合將會增加債券配置比例,減少在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數量並減少轉債的配置;反之,本基金將縮短組合久期,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減少債券配置比重,增加可轉債持有比重,延長一級市場申購獲得的新股持有時間,以期獲得更高收益。
2、債券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普通債券投資上將利用數量化的輔助手段,通過對國民經濟發展、巨觀調控政策走向、基準利率走勢以及不同債券品種利率變化尤其是利差演變趨向的分析構築穩健的債券投資組合。
3、權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指將現金紅利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經過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為計算基準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6、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全年可分配收益的2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受當次分紅,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享受當次分紅;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6、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全年可分配收益的2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受當次分紅,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享受當次分紅;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