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生產核准行政許可》是中央政府法規,確保農藥生產企業資格的產品有效成份、依法登記、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工藝技術、生產設備、廠房、輔助設施及計量和質量檢測手段、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設施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三廢”治理設施和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藥生產核准行政許可
- 類型:中央政府法規
- 目的:確保“三廢”治理設施和措施等
- 主體:原材料工業司
法規全文,程式和期限,告知方式,許可收費,
法規全文
一、項目名稱 農藥生產核准行政許可
二、實施主體 原材料工業司
三、受理單位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三、受理單位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1) 《農藥管理條例》
(2)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3號令)
五、許可條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農藥生產企業資格;
(二)產品有效成份確切,依法取得過農藥登記;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證該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
(四)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工藝技術、生產設備、廠房、輔助設施及計量和質量檢測手段;
(五)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設施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三廢”治理設施和措施,污染物處理後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一)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距申請日一年以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新增原藥生產裝置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六)生產裝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審批意見(申請證書的產品與企業現有劑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七)加工、復配產品的原藥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來源證明
(七)加工、復配產品的原藥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來源證明
(八)分裝產品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分裝授權協定書;
(九)農藥登記證;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新增原藥產品的,應當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
申請新增加工、復配產品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申請新增分裝產品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材料。
申請換髮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分裝產品申請換髮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項規定的材料。
程式和期限
註: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複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生產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所需材料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現場審查和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工作,並如實填寫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經過初審的企業申報材料及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領導批准,可以延長十日。對通過審查決定的,發給農藥生產批准證書並公示。
告知方式
註: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覆、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布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發布公告及頒發農藥生產批准證書
許可收費
無收費(註: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