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漁業船舶防污染檢驗收費規定的通知

《農業部關於漁業船舶防污染檢驗收費規定的通知》在1989.05.27由農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漁業船舶防污染檢驗收費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89.05.27
  • 實施時間:1989.10.01
根據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有關規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開展漁業船舶防止污染檢驗業務。由於《漁業船舶檢驗計費規定》中沒有此項收費標準,經國家物價局同意,暫按下述規定執行。
一、船舶防止油類及生活污水污染的檢驗收費按下式計算收取:F=NCK
式中:F--檢驗收費 (單位: 元);N--基數,按基數 N值的規定選取;
C--見1984年《漁業船舶檢驗計費規定》,與其中的 C相同。
K--係數,暫按對遠洋生產的漁業船舶取 K=1.0,對國內生產的海洋漁業船舶取K=0.5
此項收費不再按照“漁業船舶檢驗收費辦法”[(84)農(漁管)字第31號]中二、三、四、五款的規定打折扣。
二、基數 N值的規定:
(一)從事國內生產的漁業船舶:
1.防止油類污染檢驗計費中的N值按表一中的規定執行。
註:設有貨油艙的非油船的檢驗費(系指防污公約附則1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按非油船的120%計費。
中4.0.5.1(3)及4.0.5.1(4)規定時,一律取 N=350。
(二)從事遠洋生產的漁業船舶(油船及遠洋運輸船除外):
1.防止油類污染檢驗費中的N值按表二中的規定執行。
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檢驗費中的N值:漁業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初次檢驗及定期(換證)檢驗,一律取 N=450。
三、漁業船舶防污染檢驗收費中的K值,未經國家物價局的同意,不得隨意調整。
本規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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