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修訂《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農業部決定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條例等。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農業部決定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將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農業部”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第四條第五項中的“生產牛冷凍精液的合格采精種公牛數量不少於30頭,生產羊冷凍精液的合格采精種公羊數量不少於50隻”修改為“生產牛冷凍精液的合格采精種公牛數量不少於50頭,生產羊冷凍精液的合格采精種公羊數量不少於100隻”。
將第四條第六項中的“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修改為“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在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家畜遺傳材料供體畜的原始系譜複印件;優良種畜證書複印件;從國內引進的種畜及遺傳材料提供引種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從境外引進的種畜及遺傳材料提供農業部審批覆印件;生產卵子、胚胎的提供供體畜來源證明。”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對通過書面審查的,組織專家現場評審。”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農業部設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專家庫,負責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的技術支撐工作。”
六、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獸醫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可以從農業部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專家庫中選取。”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專家組應當根據家畜種用標準和全國畜牧總站公布的種公牛育種值,對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的供體畜逐一進行評定。”
八、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評審意見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保存,兩份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九、在第二十條後新增兩條:“第二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放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起2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質量檢測報告、批准發放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公告等有關材料報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可以對取得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通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必要時由農業部依法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