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各地做好培訓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全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指導小組制定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 外文名:無
  • 發文號:農科教發[2004]6號
  • 發文單位:全國陽光工程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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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科教發[2004]6號
為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各地做好培訓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根據《關於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的通知》(農科教發[2004]4號)和《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2004]38號)精神,全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指導小組制定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
為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各地做好培訓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根據六部委《關於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的通知》(農科教發[2004]4號)和《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2004]38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檔案全文

一、檢查驗收目的
對陽光工程培訓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目的是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培訓目標和任務,把國家扶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各項政策措施和財政補助資金落到實處,讓農民真正受益。同時,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對陽光工程實施的組織領導,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水平,確保培訓工作的落實。
二、檢查驗收內容
重點檢查培訓單位完成示範性培訓任務的情況,同時檢查項目實施縣落實項目管理辦法、基地認定辦法、資金管理辦法的情況。
(一)對培訓單位的檢查驗收,以批覆的培訓計畫和任務契約為依據,具體檢查驗收內容見附表。
(二)對項目實施縣的檢查內容:是否建立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辦公室;是否按規定組織開展培訓基地認定,是否按規定組織開展培訓項目申報工作;是否按規定使用中央及省級補助資金,縣財政是否設立培訓補助資金專賬;是否建立公示制度,是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是否對培訓單位開展有效的督促檢查工作;是否按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方法
檢查驗收工作一般採取基層檢查和上級核查的方式來開展。
(一)基層檢查。以縣為主,對每個培訓項目逐項進行檢查驗收。具體操作程式為:(1)培訓單位每個培訓項目結業時,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應到現場指導檢查,培訓、轉移任務完成後兩周內,向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報告項目執行情況,並提出檢查驗收申請; (2)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接到培訓單位項目執行報告和檢查驗收申請後兩周內,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檢查驗收;(3)檢查驗收工作完成後兩周內,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對外公布檢查驗收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二)上級核查。由上級陽光工程辦公室組織,對完成培訓任務的項目縣和培訓單位進行核查。核查工作一般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由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也可以委託專業組織和專家開展。各省陽光工程辦公室要對各縣(市)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檢查驗收工作建立多部門協作的機制,創新檢查驗收形式,提高工作質量。要積極吸收社會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檢查驗收工作。要根據培訓單位上報的農民培訓台帳和農民轉移台帳隨機抽樣進行調查,並採取進村入戶、跟蹤調查等辦法,檢查培訓和轉移效果。各省的檢查驗收工作由各省自行安排,並於次年3月底前將本省的檢查報告報全國陽光工程辦公室。全國陽光工程辦公室將組織抽查。
四、獎懲
1、對培訓單位檢查驗收的結果分三等,90分以上的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2、對通過檢查驗收並取得優秀成績的培訓單位要予以表彰;對不合格的培訓單位要取消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資格,3年內不得承擔陽光工程培訓任務,並按照培訓契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改正。對弄虛作假、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擠占挪用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將嚴肅查處。
該辦法由全國陽光工程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省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檢查驗收實施細則。(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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