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遠洋漁業公海轉載管理的通知》是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5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遠洋漁業公海轉載管理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9日
- 發文字號:農漁發[2020]12號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檔案全文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各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局,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為規範遠洋漁業公海轉載活動,提升遠洋漁業自捕水產品運輸保障能力,促進國際公海漁業資源科學養護和可持續利用,保障我國遠洋漁業規範有序發展和國際履約,現就加強遠洋漁業公海轉載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遠洋漁業公海轉載報告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遠洋漁業公海轉載活動均需報告。各遠洋漁業企業需提前72小時將公海轉載活動詳細信息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並在轉載活動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報告轉載完成情況。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根據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統一要求,向其報送我國遠洋漁船公海轉載情況。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遠洋漁業企業應當採取相關措施,防止轉載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二、加強遠洋漁業自捕水產品運輸服務保障
境內外專業運輸船、我國遠洋漁業企業自有的遠洋漁業輔助船以及其他具備運輸能力的船舶(以下統稱為“運輸船”),均可根據市場化原則,在滿足船舶適航的條件下,依法為我國遠洋漁業企業提供自捕水產品運輸服務。遠洋漁業企業自有的遠洋漁業輔助船除為本企業自捕水產品運輸配套服務外,可依法為所有遠洋漁業企業提供自捕水產品運輸服務。
自即日起,遠洋漁業企業應當在向我部申報或確認遠洋漁業項目時,將為其提供服務的運輸船有關信息統一報我部。我部根據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規定為其辦理運輸船註冊,並將遠洋漁業項目審批或確認情況及相關運輸船名單通報海關等部門。遠洋漁業企業不得選擇被納入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黑名單或者轉載、運輸非法漁獲物的運輸船為其提供服務,我部不為此類運輸船辦理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註冊。
三、停止遠洋漁業輔助船製造審批
自即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製造(包括新建、汰舊建新、購置並新建等)遠洋漁業輔助船申請。目前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已經我部受理或批覆的遠洋漁業輔助船,應繼續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相關證書證件;因未按期開工或未按期建造完工等自身原因導致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失效或被註銷的,我部將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四、實行遠洋漁業公海轉載觀察員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為我國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提供運輸服務的運輸船均需按規定接受我部派遣的公海轉載觀察員,僅需在港口轉運、不從事公海轉載的運輸船除外。根據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規定由國際觀察員監管的公海轉載活動,按照相關組織的規定執行。不具備派遣人工觀察員條件、且運輸船安裝符合規定標準的視頻監控裝置的,可採用視頻監控形式替代人工觀察員,遠洋漁業企業應在向我部報告運輸船信息時進行明確說明,並在公海轉載完成後將完整視頻監控資料連同轉載完成報告一同提交中國遠洋漁業協會。
公海轉載觀察員應詳細記錄公海轉載信息,真實報告相關情況,監督公海轉載行為,預防違法行為發生。接納觀察員的運輸船應為觀察員在船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協助,保護觀察員的人身安全不被侵害,不得阻礙、干擾觀察員執行轉載監管工作。有關公海轉載觀察員的組織、派遣、權利義務等參照我部發布的《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管理實施細則》(農辦漁〔2016〕72號)執行。根據國際慣例,觀察員費用由運輸船所屬企業承擔,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逐步建立遠洋漁業運輸交易平台
為提高遠洋漁業自捕水產品運輸市場化配置和效能,促進遠洋漁業運輸市場化、透明化、規範化,提升我在國際水產品運輸市場的競爭力,促進我國遠洋漁業規範有序高質量發展,我部將依託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整合各方資源,建立中國遠洋漁業運輸交易平台,便利遠洋漁業企業和運輸服務企業雙向選擇,強化全國性遠洋漁業運輸的供需信息交流和共享。
六、切實加強遠洋漁業轉載管理和服務
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遠洋漁業監管,督促相關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好公海轉載及運輸情況台賬和轉載報告、接收觀察員等工作,構建從海上到港口的遠洋自捕水產品合法捕撈可追溯體系;結合遠洋漁業項目申報和確認,加強對公海轉載和運輸情況的監督檢查。
中國遠洋漁業協會要建立專門機制,加強組織協調、自律管理和服務,按要求協調落實轉載報告、觀察員派遣、交易平台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培訓中心、中國遠洋漁業數據中心和遠洋漁業國際履約研究中心根據有關要求,分別做好觀察員招募、培訓和派遣,公海轉載數據收集、分析和報告,以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履約研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