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魚漁業國際履約要點(2022)

《鮪魚漁業國際履約要點(2022)》是為進一步提升我國鮪魚漁業國際履約能力,促進我國遠洋漁業規範有序發展,維護我負責任大國形象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鮪魚漁業國際履約要點(2022)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制定經過,主要內容,

制定經過

2022年3月7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鮪魚漁業國際履約要點(2022)》。

主要內容

一、漁船註冊
國際鮪魚組織要求在各公約區作業的漁船(包括漁業輔助船)須通過船旗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在相關委員會秘書處註冊,未註冊漁船不得在公約區生產,漁船相關數據變更時也須及時向相關委員會秘書處登記備案。根據上述規定,取得我部頒發的《公海捕撈許可證》的鮪魚漁船所屬企業應通過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按國際鮪魚組織的有關要求辦理註冊事宜,完成註冊後方可開始生產。註冊信息有任何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中國遠洋漁業協會要嚴格按照《公海捕撈許可證》確定的作業條件和國際鮪魚組織要求,及時為有關漁船辦理註冊事宜。
二、捕撈日誌
國際鮪魚組織要求在公約區作業的漁船均須填寫捕撈日誌。各鮪魚漁業企業應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鮪魚漁業捕撈日誌的通知》(農辦漁〔2008〕44號)要求,確保所屬漁船認真填寫《鮪魚漁業捕撈日誌》(包括如實記錄誤捕的禁止在船上留存的鯊魚、海鳥、海龜、海洋哺乳動物以及無害釋放等情況),並於每年3月31日將上年度每艘漁船的捕撈日誌提交中國遠洋漁業數據中心(上海海洋大學)。同時,鮪魚漁業企業還應按月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如實報告分物種的捕撈產量(藍鰭鮪魚產量按周報告)。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應根據漁業主管部門要求和國際鮪魚組織的規定做好捕撈日誌、月報信息的統一編制、印發與更新,逐步完善漁撈日誌和月報信息制度。
三、捕撈配額
國際鮪魚組織對鮪魚和類鮪魚主要物種均分洋區、分物種實行配額管理。根據我國鮪魚漁船生產情況、各洋區鮪魚資源狀況和國際鮪魚組織有關規定,我部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年度將我國獲得的分洋區、分物種(或種群)鮪魚捕撈配額分配至各鮪魚生產企業和漁船。
各鮪魚企業和漁船須嚴格按照我部規定在配額內生產,不得無配額或超配額捕撈。各企業應加強捕撈生產統計,當捕撈配額使用達80%時,應及時提醒漁船控制捕撈量;當捕撈配額用盡時,應立即停止生產;如有超出配額的漁獲,應丟棄或無害釋放,並如實記錄。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應及時統計各鮪魚企業和漁船捕撈產量,嚴格按照國際鮪魚組織規定和我部制定的捕撈配額辦理有關進出口證書。此外,根據有關措施規定,我國在中西部太平洋南緯20度以南(包括重疊區)以及赤道以北海域的長鰭鮪魚捕撈能力受到限制,在此區域捕撈長鰭鮪魚須經我部另行批准。
四、作業時間、海域和漁具
(含輔助設備)
(一)各鮪魚生產企業和漁船須嚴格按照《公海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海域和條件生產,未獲得資源國許可,不得進入他國海域從事漁業活動。在公海生產的漁船應與鄰近國家管轄海域外部界限保持至少1海里的安全緩衝距離。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網作業。所有漁船不得進入地中海生產。
(二)根據有關國際鮪魚組織的規定,目前我國鮪魚圍網漁船在公海作業的天數不得超過26天。在大西洋東部捕撈藍鰭鮪魚的延繩釣漁船,作業時間限制在1月31日至5月31日,在西經10度以西和北緯42度以北圍成的區域作業時間限制在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
(三)在中西部太平洋北緯20度至南緯20度作業的鮪魚圍網漁船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禁用集魚裝置(太平洋島國租賃我國漁船另有規定的除外)。除在上述時間段執行集魚裝置禁用措施外,企業和漁船還須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或11月1日至12月31日選擇任一時間段追加執行禁用集魚裝置措施,並將追加時間段報送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我部於每年3月1日前將追加執行禁用集漁裝置情況統一報送國際鮪魚組織。每艘圍網漁船每次放置的集魚裝置(配備位置報送器)不得超過350個。
鼓勵圍網漁船回收廢棄的漂流集魚裝置。圍網企業應於每年年末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集魚裝置的遺失情況,如發生在島國的專屬經濟區內,應按島國專屬經濟區分別統計集魚裝置遺失數量。
鼓勵鮪魚圍網漁船儘快使用非纏繞型集魚裝置以及使用生物可降解材料製作的集魚裝置。各鮪魚圍網企業需於每年年末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使用非纏繞型集魚裝置以及使用生物可降解材料製作集魚裝置的情況。
(四)大西洋藍鰭鮪魚漁業和印度洋鮪魚漁業禁止使用飛行器和無人機用於探魚和其他輔助捕魚目的。
(五)禁止在印度洋作業漁船以誘魚為目的安裝或使用水上或水下人工光源捕撈鮪魚和類鮪魚。
五、最小捕撈規格
(一)在大西洋作業的鮪魚漁船須遵守以下最小捕撈規格:
1. 藍鰭鮪魚:30千克(115厘米,下頜叉長)。低於最小捕撈規格(在8千克至30千克或75厘米至115厘米之間)的條數比例每艘船不得超過5%;
2. 劍魚:25千克(125厘米,下頜叉長)。低於最小捕撈規格的條數比例每艘船不得超過15%。
(二)在印度洋作業的鮪魚漁船須遵守以下最小捕撈規格,並由其所屬企業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本企業漁船採取的遵守最小捕撈規格的具體措施:
條紋四鰭旗魚、印度槍魚、藍槍魚和平鰭旗魚不小於60厘米(下頜叉長)。
六、船位監測
國際鮪魚組織對公約區作業漁船均實行船位監測。在各洋區作業的鮪魚漁船須按我部《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農漁發〔2019〕22號)等要求報送船位信息,即每1小時1次,有效船位每日不得少於18次。船位信息包括:漁船船名,漁船地理位置(緯度和經度),漁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時間、航向、航速。下述情況須按國際鮪魚組織的規定報送船位信息:
(一)大西洋
捕撈藍鰭鮪魚的漁船須每2小時向養護大西洋鮪魚國際委員會秘書處報送1次船位信息。
(二)中西部太平洋
1. 作業漁船須每1小時同時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及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報送1次船位信息。
2. 鮪魚圍網漁船在禁用集魚裝置期間,須每30分鐘同時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及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報送1次船位信息。如遇船位監測設備故障,不得手動報送船位,須立即回港修理。
3. 根據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規定,部分原經其批准使用的船位監測設備(阿戈斯系統的FVT、MAR GE、MAR GE V2和MAR GE V3)已不能滿足委員會確定的監測需求,使用這類設備的漁船須在2022年12月底前更換委員會許可的其他船位監測設備。
4. 除鮪魚圍網船在禁用集魚裝置期間的規定外,船位監測設備故障期間須按統一格式每6小時向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手動報送1次船位信息。如30天內未能恢復自動報位,該漁船應停止作業,收起所有漁具回港。如因衛星故障或漁船機械故障無法在30天內返港,漁船所屬企業可通過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向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申請延長15天的手動報送船位期限,延期期間須向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每4小時報送1次船位信息。
5. 對在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和美洲間熱帶鮪魚委員會均註冊的鮪魚漁船,在南緯4度以南、西經130?150度之間上述兩個國際鮪魚組織管理的重疊區作業時,須遵守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關於船位監測的要求。
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應跟蹤落實國際鮪魚組織關於船位監測管理措施的變動情況,確保我國管理措施與國際組織管理規定協調一致,並相應完善與之相關的監測系統功能。
七、漁獲轉載和接收觀察員
(一)鮪魚圍網漁船和捕撈藍鰭鮪魚的延繩釣漁船禁止在海上轉載漁獲。鮪魚圍網漁船須進港卸載或轉載,藍鰭鮪魚漁獲只允許在有關國家已向國際鮪魚組織報備的港口卸載或轉載(因疫情管控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所有鮪魚漁船禁止在中西部太平洋“東部小公海”(即由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和吉里巴斯的專屬經濟區圍成的公海海域)轉載漁獲。
(三)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鮪魚漁船可在海上轉載漁獲,但只能轉載給在該洋區委員會註冊並載有區域觀察員的運輸船(疫情期間國際鮪魚組織另有規定的除外)。漁船或運輸船需至少在每次轉載前3天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提交轉載申請,轉載完成後應在收到觀察員出具的轉載報告10天內將該報告傳送至中國遠洋漁業協會,並在傳送郵件後與協會確認。在中西部太平洋,計算轉載時限時以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向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傳送郵件的時間作為“轉載申請提前36小時和轉載報告在轉載完成後15天內提交”的時限計算依據。在東太平洋,運輸船須在轉載完成後的24小時內將轉載報告傳送至IATTC秘書處和漁船船旗國主管機構。
(四)鮪魚漁船必須接受國際鮪魚組織按有關規定派駐的區域觀察員,以及我部根據國際鮪魚組織要求派駐的國家科學觀察員,並嚴格按照《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管理實施細則》(農辦漁〔2016〕72號)要求,按職務船員待遇為觀察員提供生活和工作方便。不得妨礙、恐嚇、干涉、影響、賄賂或企圖賄賂觀察員,影響其履行職責。如遇有船上觀察員落水等意外情況時,需立即停止捕撈作業展開搜救,並向我部和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有條件的應留存有關影像資料。
八、公海登臨檢查
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對鮪魚漁船實施公海登臨檢查。執法船舶須在該委員會註冊,並懸掛該委員會統一執法旗幟。在公約區作業的鮪魚漁船,在保證漁船和船員安全並核實執法船舶及人員身份後,應配合有關執法人員對漁船的登臨和檢查。檢查中遇到問題,應及時通過所屬企業向我部和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
九、合法捕撈證書制度
國際鮪魚組織對重點鮪魚物種實行合法捕撈證書制度。鮪魚漁業企業運回或進口、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冷凍大目鮪魚、劍魚和藍鰭鮪魚時,須按程式通過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向我部和海關總署辦理統計證書等合法捕撈證書手續。進出口大西洋藍鰭鮪魚的企業需按規定進行註冊繳費並實行藍鰭鮪魚電子證書(e-BCD)的規定。
中國遠洋漁業協會要嚴格按照我部和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做好開具合法捕撈證書有關工作。對實施合法捕撈證書聯網核查的冷凍大目鮪魚、劍魚和藍鰭鮪魚,要嚴格按照我部和海關總署公告第2157號的要求核查,防止非法捕撈的上述產品進入我國關境。
十、兼捕物種
(一)鯊魚
1. 我部不批准主捕鯊魚的遠洋漁業項目。各遠洋漁業企業和漁船應採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可能避免或減少兼捕鯊魚。除國際鮪魚組織禁止在船上留存的鯊魚物種外,對已兼捕的鯊魚漁獲,應充分予以利用(即保留除頭、內臟和皮以外的全部魚體和魚鰭),不得取鰭拋體。船上留存鯊魚鰭的重量不得超過鯊魚體重量的5%,直至漁船到達第一卸貨港。
為便於港口檢查或相關的公海登檢,鮪魚延繩釣漁船應將允許在船上存留的鯊魚魚鰭和對應的魚體裝於可降解材料製作的袋子內;或將割下的鯊魚鰭捆綁在同一鯊魚魚體上;或將鯊魚鰭和魚體分離,且做好對應標記,存放於同一魚艙,確保易於識別同一鯊魚的魚鰭和魚體。
2. 禁止在漁船上留存、轉載或在港口卸載以下物種:
(1)大西洋:大眼長尾鯊、長鰭真鯊、雙髻鯊類(含路氏雙髻鯊、無溝雙髻鯊和錘頭雙髻鯊)、鐮狀真鯊和北大西洋尖吻鯖鯊(北緯5度以北)。
(2)印度洋:長尾鯊類、長鰭真鯊和蝠鱝。
(3)中西部太平洋:長鰭真鯊、鐮狀真鯊和蝠鱝。對圍網漁船意外捕獲的蝠鱝,應在靠港後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4)東太平洋:長鰭真鯊和蝠鱝。延繩釣漁船兼捕鐮狀真鯊的重量不得超過一個航次漁獲總量的20%。
如漁船誤捕上述物種,應在保證船員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無害釋放,在捕撈日誌中如實詳細記錄(包括釋放時的死亡或存活狀態),並按規定及時將誤捕情況匯總,報送中國遠洋漁業數據中心。
3. 禁用鯊魚線和鋼絲材料:延繩釣漁船禁用鯊魚線(連線在浮子繩或直接連在浮子上專用捕撈鯊魚的單線),延繩釣支線禁止使用鋼絲材料製作,以降低鯊魚兼捕的機率。
4. 大西洋大青鯊:在大西洋作業的鮪魚漁船需將兼捕北大西洋和南大西洋大青鯊的產量分別控制在106.8噸和85.8噸,我部視兼捕情況將上述允許兼捕量分配至各有關鮪魚企業和漁船。
(二)海鳥
在大西洋南緯25度以南海域、印度洋南緯25度以南海域、太平洋北緯23度以北和南緯30度以南海域,鮪魚漁船須至少採用安裝驚鳥繩、放鉤時對支繩加重和夜間放鉤3項措施中的2項。
在中西部太平洋南緯30度以南作業的鮪魚漁船可選擇魚鉤禁止保護器替代上述3項措施。在南緯25度和30度之間作業的鮪魚漁船,須至少選擇安裝驚鳥繩、放鉤時對支繩加重和魚鉤禁止保護器3項措施的1項。
(三)海龜
延繩釣漁船須配備脫鉤器,並儘可能使用圓形鉤,減少對可能誤捕海龜的傷害。鼓勵在印度洋作業的延繩釣漁船使用有鰭魚類作餌料,不鼓勵用魷魚作餌料。
淺層延繩釣漁船(大部分釣鉤位於100米水深以內)須使用圓形鉤,不得用魷魚作餌料。
在中西部太平洋海域作業的鮪魚圍網漁船應避免誤捕海龜。在誤捕情況發生時,應根據有關要求對海龜進行安全釋放。企業應記錄作業期間誤捕海龜的情況,並按規定及時將誤捕情況匯總、報送中國遠洋漁業數據中心。
(四)鯨豚類或鯨鯊
當目測到鯨豚類或鯨鯊時,禁止鮪魚圍網漁船放網捕撈跟隨鯨豚類或鯨鯊的鮪魚魚群。漁獲中有鯨豚類或鯨鯊時,漁船應立即停止起網,將其釋放,並通過所屬企業向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和中國遠洋漁業數據中心報告。
(五)大西洋旗魚和槍魚
鼓勵在大西洋作業的延繩釣漁船使用圓形鉤,減少對誤捕到的旗魚和槍魚的傷害。鼓勵漁船採取適當措施將誤捕的旗魚和槍魚無害釋放,盡最大可能減少死亡率。
(六)印度洋旗魚和槍魚
鼓勵漁船採取適當措施將兼捕的條紋四鰭旗魚、印度槍魚、藍槍魚和平鰭旗魚無害釋放,促進資源恢復。
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應協調、督促企業做好兼捕措施執行及兼捕物種數據報送統計工作,包括組織、協調有關設備製作和統一發放。
十一、海洋環境保護
(一)在印度洋和太平洋公海作業的鮪魚漁船不得在距離海洋環境數據採集浮標的1海里內生產,不得故意損害連線浮標的裝置或將浮標撈出放置漁船上。
(二)在太平洋作業的鮪魚漁船不得向海里丟棄塑膠製品(包括塑膠包裝以及含塑膠和聚苯乙烯的物品)。
(三)漁船捕撈到具有標記的鮪魚、鯊魚等,應儘可能記錄所捕獲魚種的種類、長度(如叉長)、體重、捕撈位置(經緯度)等信息,並儘快反饋中國遠洋漁業協會。
十二、臨時入漁和漁船租賃
臨時入漁他國管轄海域或通過租賃安排使用他國捕撈份額的漁船,應當嚴格執行國際鮪魚組織有關措施和我部有關規定。中國遠洋漁業協會需加強對鮪魚漁船租賃和臨時入漁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組織和協調,並及時將臨時入漁和租賃情況報告我部,我部將按相關國際鮪魚組織的規定進行通報。我國入漁和租賃安排的漁船應在相應國際鮪魚組織進行註冊,所有租賃給他國的我國漁船不再安排中方配額。
除中國遠洋漁業協會統一辦理的入漁合作外,鮪魚漁船與他國達成入漁或租賃協定臨時入漁他國海域時,漁船所屬企業應事先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相關計畫。租賃給印度洋資源國的我國漁船租賃合作計畫需事先通過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我部批准。漁船在實際入漁生產前及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應向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報告合作期間的作業船數、實際作業天數、產量、觀察員上船情況及VMS安裝情況等信息。
十三、禁止捕撈南方藍鰭鮪魚
禁止我國漁船捕撈南方藍鰭鮪魚。為避免非法捕撈或誤捕南方藍鰭鮪魚,我國漁船須遵守下列措施:
(一)禁止在船上存留、轉載和在岸上卸載南方藍鰭鮪魚,誤捕的南方藍鰭鮪魚需立即釋放並在捕撈日誌中記錄。
(二)印度洋: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在南緯30?45度、東經20?45度以及南緯30?45度、東經70?140度的海域作業。全年禁止在南緯10?20度、東經100?130度的南方藍鰭鮪魚產卵場作業。
(三)中西部太平洋:全年禁止在南緯37?45度、東經170?180度以及南緯45?50度、東經150?170度的海域作業。
(四)大西洋:全年禁止在南緯40?45度、西經10度到東經20度的海域作業。
中國遠洋漁業協會要做好船位監測預警工作。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漁船須立即提醒其撤離,並向我部報告。
十四、漁船標識
鮪魚漁船應按照國際鮪魚組織通過的養護和管理措施以及我部有關規定對漁船進行標識,並確保始終保持標識清晰,杜絕出現漁船無標識、錯誤標識、不完整標識以及塗改標識、標識模糊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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