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法

農業經濟法

《農業經濟法》 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旨在調整人們在農業關係,讓人們更好、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農業經濟法的概念,本書對這一概念進行更詳細的分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經濟法
  • 法律:《農業技術推廣法》
  • 分類:法律
  • 目的:指調整人們在農業關係
定義,調整對象,基本原則,

定義

農業經濟法是指調整人們在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特定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不僅是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等農村法主體從事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的行為準則,而且也是國家領導、組織和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為了更好、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農業經濟法的概念,我們不妨對這一概念作一點分析。
“法律規範的總稱”,這裡實際上指的是農業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法律規範不等於法律或法規,它是構成法律或法規的基本單位,是法律或法規的“細胞”。廣義的法律或法規是一切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總和。它包括《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而法律規範(或稱法律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其邏輯結構包括三個因素:假定、處理、法律後果,即:(1)假定,表明在什麼時間、地點、條件等事實狀態下適用此項規定;(2)處理,指行為規則本身,即權利和義務的安排,指可以如何行為、應該如何行為、禁止如何行為,則形成授權性規範、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3)法律後果,包括肯定式後果(獎勵)和否定式後果(懲罰)。同時,有的法律規範這三個要素在一個法律條文中體現,有的分散在同一法律檔案的不同法律條文裡,有的則分散在幾個不同的法律檔案中。顯然,法律規範不同於法律檔案和法律條文,法律檔案是法律規範的載體,法律規範與法律條文是內容和形式的關係。可見,農業經濟法並不是指具體的農業經濟法律或法規,而是由眾多的農業經濟法律規範所組成的,是各項農業經濟法律規範的一個整體或體系。
“調整”這個詞表示農業經濟法對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的影響,同時,也表示農業經濟法對農業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影響。諸如:農業經濟法中的禁止性規範,就是不許相關主體從事某種行為,《農業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眾人不得強制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義務性規範,就是要求農業經濟法主體必須怎樣行為;授權性規範,是在一定程度內允許農村法主體選擇一定的行為方式。因此,國家就是通過這種調整來保證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有秩序地運行,將農業與農村經濟關係納入法律規定或調整的範圍。
“特定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這個詞是農業經濟法概念中起決定性的重要詞語。含義是:農業經濟法不是調整所有的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也不是調整非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而只是調整特定或重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即部分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它是有一定範圍的。
這個調整範圍在不同國家中,因國情不同而不同;在一個國家的不同社會發展階段,其調整範圍也將變化。實際中,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極為複雜,有一些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還看不準,還沒有穩定,有的量少影響不大而用法律調整成本太大或沒有很大價值,也許用政策指導更符合現實。這方面各個國家都會做出取捨。因此,各國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手段,也有各種各樣,除法律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科技手段、教育手段等,有的採取綜合或獨立調整。

調整對象

傳統大陸法學理論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實際上是指社會關係的不同領域)來劃分法律部門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最基本的標誌,是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對象,調整同一類性質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結合成一組,即構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理論在劃分、規範法律部門方面起過極其重要的歷史作用,至今我們仍然應主要堅持以社會關係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標準。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在現代市民社會,平權的民事關係與非平權的管理關係以及隸屬性的行政關係日益交融,難以分辨;社會經濟關係已成為一個具有多元化、立體化和複雜化特徵、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呈現出_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係,一種社會關係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來調整,即一個法律部門也可能調整有著內在統一聯繫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係,或一種社會關係也可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進行調整。目前,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已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經濟關係,它已成為一個具有多元化、立體化和複雜化特點與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因此,農業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同時,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的特點決定了目前一個法律部門無法調整全部的特定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而應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從不同角度,以不同手段、不同方法進行既有分工、又有協作的綜合性調整。即民法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民事關係,行政法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行政關係,經濟法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關係。因此,農業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

基本原則

農業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效力貫穿於整個農業經濟法制建設之中所確認或體現的根本規則。這一概念蘊涵下列要義:
其一、農業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整個農業經濟法制建設具有直接指導作用, 它既是農業立法必須遵循的原則, 又是執行農業法律法規、進行農業法律法規活動和處理農業法律問題的根本準繩, 即它是農業的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農業經濟法制建設活動的根本法律準則;
其二、農業經濟法基本原則本身具有規範作用, 任何國家農業經濟管理機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等農業主體在進行農業經濟活動中, 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在解決農業經濟糾紛中, 農業管理機關在監督、調控農業經濟管理活動中, 都必須以農業經濟法基本原則為根本依據, 嚴格遵守, 否則,即構成對農業經濟法的違反, 應追究法律責任, 導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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