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項目中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工作,加強對農業科學數據的管理,實現農業科學數據共享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thods for the exchang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data
- 第一章: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科技基礎
- 第二條: 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科學數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匯交農業科學數據的種類及範圍,第三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第四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第五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程式及要求,第六章 農業科學數據的審核,第七章 農業科學數據的保管,第八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的管理,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項目中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工作,加強對農業科學數據的管理,實現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依據根據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學數據共享工程的有關指導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保管以及科農業學數據匯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科學數據是指在農業科技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性、基礎性數據,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統加工整理的各類數據集。主要通過科技工作者所開展的研究活動、觀測、地面監測站(點)、自下而上的統計、各種實驗、宇宙空間的探測、從若干相關數據資源中整理選擇等手段和方法來獲取。
第五條 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是在科技部科學數據共享工程統一指導下,在農業主管部門領導下,由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承擔單位按照部門負責制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智慧財產權的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匯交農業科學數據的種類及範圍
第七條 依據本辦法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應當是在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統一規劃下的數據範圍,所有數據按農業科學數據中心總體設計要求,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具有科學價值和實用價值。
第八條 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是在農科技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性觀測數據、探測數據、試驗數據、實驗數據、調查數據、考察數據、統計數據以及按照某種需求系統加工的數據和相關的元數據等。
第九條 匯交的數據按照項目規定的格式以電子檔案形式匯交。匯交前應呈送子課題契約書和數據匯交計畫。
第十條 對於涉及已經獲得專利或其他權利保護以及正在申請專利或其他權利保護的農業科學數據,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
第十一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應當在簽訂項目子課題契約時明確提出,並作為項目子課題契約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 數據匯交義務人
(二) 數據產生的方式
(三) 數據的種類和範圍
(四) 數據格式
(五) 數據的質量說明
(六) 匯交形式和進度
(七) 數據管理機構
(八) 數據的保護期限
(九) 數據的科學價值和使用領域
(十)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需要對課題任務書中規定的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承擔責任。
第四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
第十四條 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義務人分為子課題負責人、匯交驗收員和項目負責人三級。
(一)子課題負責人:對本子課題承擔的農業科學資料庫進行匯總,對照“子課題契約書”要求,檢查本子課題數據產品的完成情況,全部數據產品完成及經過質量檢查後,負責向項目負責人匯交。
(二)匯交驗收員:對製作完成的數據產品按照《子課題契約書》要求對數據產品整體驗收,包括:數據集實體是否完全,各種說明和信息文檔是否完備,對產品格式、處理、元數據闡述是否完整詳細。匯交驗收員負責將數據產品及相關文檔向子課題負責人匯交。
(三)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全部資課題匯交數據的匯總,並進行最終質量控制,同時負責向項目下達單位匯交本項目的全部數據及其文檔。
第十五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對匯交的科學數據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科學數據完整權、使用權等。
第十六條 匯交義務人必須承擔的義務包括:
(一) 必須按照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匯交數據
(二) 按照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的技術規定匯交數據
(三) 按照匯交農業科學數據的程式、期限匯交數據
(四) 在匯交農業科學數據的過程中妥善保管數據
(五) 對匯交的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六) 對匯交的數據的科學價值和實用價值、利用方式作出說明
(七) 對匯交數據的質量進行描述
(八) 對涉密的數據有保密義務
(九) 在匯交數據前應當經過所在單位的審核
(十) 在匯交的數據報告上籤章並聲明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等。
第十七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匯交的科學數據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五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程式及要求
第十八條 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分為子課題匯交和項目匯交兩個級別。首先是各個子課題負責人指定專人按子課題契約書要求將數據匯交到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項目負責人指定專人受理各子課題數據的匯交和驗收;項目組對各子課題匯交數據進行審核和匯總後,由項目負責人指定專人向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九條 農業科學數據應當在項目完成後驗收前,由匯交義務人按照科學數據匯交計畫及時向其所在單位報告,接受所在單位的審核。
第二十條 必須進行中期評估的項目,匯交義務人應當在中期評估前按照科學數據匯交計畫及時向其所在單位報告應當匯交的科學數據,接受所在單位的審核。
第二十一條 匯交義務人所在單位在收到匯交義務人提交審核的科學數據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匯交科學數據的審核和接受,並對符合要求的數據出具匯交科學數據憑證。匯交的科學數據通過審核後,由匯交義務人向上一級匯交。其中,子課題承擔單位負責向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匯交,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負責向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二十二條 匯交科學數據憑證作為子課題驗收依據。對於按照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應當匯交而不能匯交的或者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不合格的子課題承擔單位,子課題不能結題;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終止課題。
第六章 農業科學數據的審核
第二十三條 項目子課題契約和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是審核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的依據 。
第二十四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在向其上級單位報告應匯交的數據產品之前,應當對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對匯交的科學數據的真實性和質量終身承擔責任。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的審核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數據選題是否準確
(二) 數據是否齊全
(三) 數據加工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四) 數據是否符合保密規定
(五) 數據是否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 數據匯交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 數據是否具有科學價值和使用價值等。
第七章 農業科學數據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匯交義務人所在單位在匯集、呈交、審核數據的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數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配備專門的數據保管人員,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採取現代化的手段保存數據,並保證數據的安全。同時積極創造條件,保證農業科學數據的合理利用,推動數據的共享。
第八章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業科學數據的各級匯交都由上一級機構負責監督數據匯交計畫的執行,並對數據匯交計畫的執行情況作出評價,以此作為評價各個子課題和項目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分中心、數據節點都承擔各級農業科學數據的接收、保管、提供和利用工作。農業科學數據主中心保存全部農業科學數據元數據目錄。
第二十九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匯交義務人所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匯交數據安全;致使匯交數據丟失或損壞的,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分。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不應當公開的科學數據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