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值和價格綜合統計報表制度

農業產值和價格綜合統計報表制度能夠客觀反映農村經濟發展成果。

農林牧漁業產值統計制度,中間消耗統計調查制度,農產品價格調查方案,

農林牧漁業產值統計制度

(一)為準確計算農林牧漁業產值、增加值,客觀反映農村經濟發展成果,準確計算農業發展速度,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實施巨觀管理與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向社會各界提供優質的信息諮詢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報表制度。
(二)本報表制度屬於國家統計調查,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的綜合要求。統計內容包含地方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需要的基本統計指標。地方、部門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收集,並儘量避免與國家統計調查重複。各地應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統計範圍、統計口徑、計算方法,認真組織實施。
(三)本統計報表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等。
(四)本統計報表制度的統計範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的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各個系統的全部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和非農行業單位附屬的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單位。軍委系統的農業生產(除軍馬外)也應包括在內,但不包括農業科學試驗機構進行的農業生產。
(五)本調查制度報告期分為年度報表和定期報表。
(六)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七)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中間消耗統計調查制度

(一)為客觀反映主要農產品中間消耗水平,滿足計算農業增加值及農業發展速度的需要,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高質量的數據,分析、反映農業生產效益,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實施管理與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向社會各界提供優質的信息諮詢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統計調查制度。
(二)本統計調查制度屬於國家統計調查,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的綜合要求。各地應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統計範圍、統計口徑、計算方法,認真組織實施。
(三)本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林牧漁業中間消耗統計和主要農產品中間消耗調查。
(四)本統計調查制度的實施範圍,農林牧漁業中間消耗統計範圍與農林牧漁業產值統計範圍一致,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的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各個系統的全部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和非農行業單位附屬的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單位。
(五)本統計調查制度報告期分為年度報表和定期報表。
(六)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七)本報表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農產品價格調查方案

(一)為全面反映農產品價格水平,準確把握全國主要農產品生產價格、集貿市場價格走勢,用農產品價格信息引導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研究農業市場競爭力與農產品供求狀況,滿足農業與國民經濟核算需要,為各級政府制定農業保護政策與農產品流通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向社會各界提供優質的農產品價格信息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報表制度。
(二)本報表制度屬於國家統計調查,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的統一要求。調查內容包含地方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需要的農產品價格指標。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應儘量避免與國家統計調查重複。各地應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統計範圍、統計口徑、計算方法,認真組織實施農產品價格調查。
(三)本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農產品生產價格與指數編報、農產品集貿市場價格調查。
(四)本統計調查制度的統計範圍,包括抽中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產品集貿市場。
(五)本調查制度報告期分為季度報表和月度報表。
(六)本調查制度實行全國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七)本調查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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