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人權
  • 簽訂日期:1921年10月25日
  • 生效日期:1923年05月1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召集於1921年10月25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三屆會議,經議決採納關於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所列“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的若干提議,並經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方式,通過下列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加以批准,此公約得稱為1921年結社權(農業)公約。
第一條凡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已批准本公約者,承允保證使從事農業的工人取得與工業工人同等的集會結社權,並廢除限制農業工人集會結社權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規定。
第二條本公約的正式批准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三條
(一)本公約應自國際勞工組織兩會員國的批准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本公約應僅對批准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的會員國生效。
(三)此後對於任何會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准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國際勞工局局長於國際勞工組織兩會員國的批准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時,應即以之通知國際勞工組織的全體會員國,此後續有其他會員國的批准書登記時,該局長亦應予以通知。
第五條凡會員國已批准本公約者,如適合第三條的規定時,承允實行第一條的規定,不遲於1924年1月1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使之切實有效。
第六條凡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已批准本公約者,承允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35條的規定,將本公約實施於其殖民地、屬地及被保護國。
第七條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10年後,得向國際勞工局局長通知解約,並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滿1年後,始得生效。
第八條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和局部修正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九條本公約的法文本與英文本同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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