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的壞帳處理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愈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壞帳損失的處理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抵銷,即企業發生壞帳損失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二是備抵法,即在一定的會計期間內,根據有關情況和資料予先估計將要發生的壞帳損失,提取壞帳準備,計入管理費用,當實際發生壞帳損失時,沖減壞帳準備金。新的農業企業財務制度,也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提出了企業應建立壞帳準備金制度,即用予提壞帳準備的辦法來處理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新的農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可按年末應收帳餘額的1%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這一比例高於工商企業3一5%的比例,主要是因為農業企業受自然因素制約大,風險大,且大多地處偏遠,流通手段不完善,較之工商企業,更易形成壞帳損失。對於壞帳損失應掌握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債務單位被撤銷,依法以其資產清償後,企業仍不能收回的那部分應收帳款;二是債務人死後,無遺產可繼承,同時又無義務承擔債務者,造成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三是債務人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三年,經核實確定不能收回的那部分應收帳款在此情況下應掌握一是時限超過三年,二是需經有關部門或機構審查核實。在處理壞帳損失及計提壞帳準備金時應注意:(一)壞帳準備金只能按企業年末應收帳款餘額計提,但不應包括應收家庭農場長餘額,因為農業企業計算盈虧時,對家庭場的上交款項是按上年實交數額計算,不是按當年應交數額計算:其次農業企業和家農場財務關係密切,對家庭農場有各種制方法.可採取適應措保證家庭農場將應交次上交企業.防止形成壞帳。同時農業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時,應剔除企業預收款項的因素。因為農業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專門1預收款項科目,企業發生預收款項時是作力應收帳款的貸方反映的,當企業營業收入:現時,計入應收帳款的借方。因此在計算收帳款餘額時需剔除預收款項因素。(二)建立壞帳準備金後,發生壞帳損失時,沖減壞賬準備金,但對已核銷的壞帳損失又收回時,應按實際收回的數額,恢復“壞帳準備”國經過借記和貸記該項應收款科目,而不應直接從銀行存款科目轉入壞帳準備科目。這樣做便於具體分析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信用,便於確定企業間將來是否進行財務往來。(三.)企業當年發生的壞帳損失,如果大於已計提的壞帳準備金,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四)建立壞帳準備金後,對於原有的許多超過三年的冬帳款,應進行清理分析,對其中確定不能收回的部分,應單獨反映,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分期處理。(五)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可的已抵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