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青年夜校條例是指1944年6月,蘇聯人民委員會作出的為衛國戰爭時期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完成國小和七年制學校學業的農村青少年組織不脫產學習的決議的條例附錄。共21條。主要內容:(1)確定農村青年夜校為普通教育機構,旨在使農村青少年在不脫產的情況下接受國小和七年制學校的教育,並以熱愛祖國和忠於蘇維埃政權的精神教育農村青少年;(2)農村青年夜校可設於大村莊、集體農莊、國營農場或拖拉機站,分國小和七年制學校兩種類型,男女合校。
(3)由教育人民委員部及其地方機構配備夜校校長和教師,提供教科書、教具和文具,進行教育、教學工作的一般領導;(4)招收14歲以上學生,文盲錄取在一年級,其餘學生按肄業證書或考試成績編班,每班不超過20人;(5)規定11月1日至次年5月1日為一學年,每周上課5次,每次4小時,學年終結時舉行升級或畢業考試;(6)教學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上課;(7)對夜校主任(或校長)、教師的資歷、職責和學校財務制度均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