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農村政社合一的體制無法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1982年通過的新憲法已明確規定在農村建立鄉政府,實行政社分開。為改變農村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狀況,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領導、有步驟地搞好農村政社分開改革。由此,政社分開改革在全國開展起來。到1985年2月,農村政社分開改革全部完成。改革前,全國農村共有5.4萬個人民公社,2800個鎮。改革後,全國共建立91590個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其中恢復、建立民族鄉3144個,鎮由2800個發展到9140個。建立村民委員會82萬餘個。農村政社分開改革,初步克服了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狀況,促進了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和政權建設。至此,人民公社體制在實行27年後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