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本規定適用於沒有衛生醫療機構及零售藥店的農村偏遠地區村級藥櫃的申辦及監督管理。
三、藥櫃是指以保證村民用藥安全、及時方便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及設在鄉鎮的藥品零售企業,作為藥品經營活動的延伸,在村設定的藥品銷售點。藥品零售企業限於所在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村申請設定藥櫃。
四、藥品經營企業設定的藥櫃經營的品種原則上限於非處方藥,品種目錄由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組織及監督。
六、設定藥櫃的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藥櫃經營人員必須具有國中以上(含國中)文化程度,經上崗培訓考核合格,健康狀況符合經營藥品的有關要求。
(三)藥櫃放置及拆零銷售設備應清潔衛生。外用、內服藥相對分開,不得將藥櫃與有毒、有污染的物質設定在同一場所內。
(四)具有保證所陳列藥品質量的相應條件和措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設定藥櫃的條件及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藥櫃驗收實施標準》。
八、申請設定藥櫃
(一)由申辦企業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同時
提交以下資料:
1.擬設定藥櫃的企業和藥櫃地址及其負責人情況;
2.藥櫃經營人員國中或國中以上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3.擬經營的藥品品種。
(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查,及時做出是否同意籌辦的決定。
(三)申辦單位在完成籌辦工作後,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開辦藥櫃申請表(內容包括設定藥櫃的企業及藥櫃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藥品經營人員名單、設施設備情況、場地環境衛生狀況等);
2.藥品經營企業藥櫃質量管理檔案及設施、設備目錄;
3.藥櫃經營人員經培訓合格的上崗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準予批准的,應報申請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在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加注。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
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九、藥品經營企業對所設定的藥櫃應當實行統一管理並承擔藥品質量責任。藥櫃所經營的藥品必須由設定藥櫃的藥品經營企業統一配送,藥櫃經營人員不得自主進貨。設定藥櫃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執行藥櫃質量管理檔案對藥櫃經營人員進行相應的藥學及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
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櫃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農村藥品供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設定藥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設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