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畫;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農村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畫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農村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範、有效的檔案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的50%;
8、農村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貸款政策
目的要求
第一條為提高
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
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戶小額
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
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發放管理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
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
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
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
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貸款期限
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借款用途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信用額度
第七條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
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
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
貸款證。
第九條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準、評定方法。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